您好, 我想詢問律師, 我在我的預售屋合約書當中的付款條件與逾期付款之處處理方式當中有一條, 買方如逾期達五日仍未繳清期款或已繳之票據無法兌現時,買方因加付按餘額期款部分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延遲,利息與補繳期款時一併繳付買方, 這樣的條文,那我們被通知的撥款日8月14號是星期五我可否將撥款日改到8月17號星期一,這樣會有違約的問題嗎?另外我需要通知建商嗎? 上面的合約條文中, 看似我可以在通知撥款日當中,有5日的空間, 但有沒有可能建商可以用他的另外通知聲明, 來解釋通知撥款日就是當日要撥出, 不能更動? 麻煩您告知, 因為明天即將是8/14, 有點急我們怕不懂法律結果就違約了, 請您協助我們 非常感謝..
您詢問關於預售屋合約中,若撥款日為8月14日(星期五),是否可延至8月17日(星期一)繳款,以及此舉是否會構成違約。合約中有一條款提及「買方如逾期達五日仍未繳清期款或已繳之票據無法兌現時,買方因加付按餘額期款部分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延遲利息」。您亦關心是否需要通知建商,以及建商是否可能單方面解釋撥款日為嚴格的當日。您希望了解在不違約的情況下如何處理。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契約履行及違約責任的判斷。
關於給付遲延的判斷:
關於建商解釋權限:
本案僅涉及民事契約履行問題,並無涉及刑事不法行為,因此應不致產生刑事責任。
本案不涉及行政法規之違反,故應不致產生行政責任。
本案主要適用民法及契約約定,並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關於您預售屋合約的付款問題,若您於8月17日(星期一)繳款,雖然技術上可能構成給付遲延,但依據合約中「逾期達五日」才開始計算延遲利息的條款,原則上應不致產生該條款所約定之延遲利息。然而,為避免與建商產生爭議,建議您務必立即主動通知建商,說明情況並確認繳款事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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