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共同監護,照顧者可單獨決定一般醫療照護事項,我是探視方。 小孩術後定期回診追蹤,照顧方預約回診剛好預約到我長假探視小孩期間的時間,原以無法配合回覆照顧方,照顧方通報社工。社工介入了解時我有跟社工表示會另外安排時間帶小孩回診。 問題1.我需要讓照顧方知道回診時間嗎? 問題2.我可不告知照顧方看診時間,僅看診後告知醫囑嗎? 問題3.如果照顧方堅持要提前告知另排的回診時間及堅持陪同小孩看診,我可以拒絕嗎?
您與子女的照顧方為共同監護人,照顧方可單獨決定一般醫療照護事項。目前子女術後需定期回診追蹤,照顧方原預約的回診時間與您探視子女的長假重疊,您回覆無法配合後,照顧方通報社工。您已向社工表示會另外安排時間帶子女回診。您想了解:1. 是否需要告知照顧方新的回診時間?2. 是否可僅於看診後告知醫囑,而不告知看診時間?3. 若照顧方堅持提前告知回診時間並堅持陪同看診,您是否可以拒絕?
本案主要涉及《民法》中關於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的規定,特別是共同監護下的親權行使與溝通義務。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親權): 依《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這表示父母雙方均有權利和義務關心子女的健康與福祉。
共同監護下的親權行使: 依《民法》第1089條第1項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這代表在共同監護下,父母雙方對於子女的重大事項,原則上應共同決定。雖然您提及「照顧者可單獨決定一般醫療照護事項」,但子女術後的回診追蹤,考量其特殊性與重要性,應屬較為重要的醫療照護事項,而非一般感冒等輕微狀況,因此,雙方仍應保持良好溝通與合作。
針對您的問題分析:
問題1:我需要讓照顧方知道回診時間嗎? 在共同監護的原則下,父母雙方均有權利知悉子女的健康狀況及相關醫療安排。雖然法律並未明文規定每次醫療行為的具體時間點都必須告知,但考量到術後回診追蹤的重要性,以及您已向社工表示會另行安排,為避免照顧方對子女健康狀況產生疑慮,並促進雙方共同行使親權,您應屬有告知照顧方回診時間的義務。此舉亦有助於展現您的合作意願,避免進一步的爭議。
問題2:我可不告知照顧方看診時間,僅看診後告知醫囑嗎? 僅於看診後告知醫囑,而未告知看診時間,可能不符合共同監護下父母應有的合作與資訊透明原則。照顧方作為共同監護人,有權利在事前知悉子女的醫療安排,以便其能掌握子女的健康動態。若僅事後告知醫囑,可能被照顧方認為您未充分尊重其親權,或有隱瞞之嫌,進而加劇雙方的不信任感,不利於子女的最佳利益。
問題3:如果照顧方堅持要提前告知另排的回診時間及堅持陪同小孩看診,我可以拒絕嗎?
本案情節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本案情節應不涉及行政責任。社工介入屬於行政協助與輔導性質,旨在促進家庭和諧與子女福祉,而非追究行政責任。
本案情節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在共同監護下安排子女術後回診追蹤的問題,您應屬有告知照顧方回診時間的義務,且不建議僅事後告知醫囑。若照顧方堅持提前告知回診時間,您應予配合;至於堅持陪同看診,法律上雖無強制規定,但考量到目前已有社工介入,為避免進一步爭議並促進親職合作,建議您與照顧方協商溝通,而非直接拒絕。所有處理應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核心,並保持開放的溝通態度。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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