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監護子女醫療回診與探視方配合義務

共同監護可單獨決定一般醫療照護事項,小孩術後定期回診,因大醫院且熱門醫生所以很難預約,暑假回診預約到探視方的探視時間,已提前一個月告知(預約到4個時間)並詢問哪一天(擇1天看診即可)方便配合帶小孩到醫院看診,探視方表示無法配合也無法溝通。 問題1.探視方探視期間有法律上的義務或責任必須配合小孩到院看診嗎? 問題2.探視方無法配合,照顧方如提出探視方將小孩短時間(短時間,不到一天時間)送回等看診後接回繼續會面,探視方可以拒絕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共同監護子女的父母,其中一方(照顧方)為子女安排術後定期回診,因醫院預約困難,回診時間恰巧落在另一方(探視方)的探視期間。照顧方已提前一個月告知並提供多個預約時間供探視方選擇,但探視方表示無法配合且拒絕溝通。照顧方詢問探視方是否有配合子女就醫的法律義務,以及探視方是否能拒絕照顧方提出短暫送回子女看診後再接回繼續會面的方案。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保護及教養義務(民法第1084條、第1089條): 依據我國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此處的「保護」應包含確保子女獲得必要的醫療照護。又依民法第1089條第1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本案中,父母雙方為共同監護,對於子女的醫療照護事項,原則上應共同協力。雖然您提到「共同監護可單獨決定一般醫療照護事項」,但術後定期回診屬於子女健康的重要事項,仍應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2. 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民法第1055條之2): 法院在處理關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時,均應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子女的健康權益,應屬子女最佳利益的核心要素。因此,確保子女能按時接受必要的術後回診,應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3. 探視方配合子女醫療回診之義務:
    • 問題1:探視方探視期間有法律上的義務或責任必須配合小孩到院看診嗎? 探視權的行使,其目的在於維繫父母與子女間的親情,但此權利之行使,以不影響子女之健康、教育及其他重要權益為前提。本案中,子女的術後定期回診屬於必要的醫療照護,探視方作為共同監護人之一,依據民法第1084條及第1089條之規定,有配合子女接受必要醫療照護的義務。探視方行使探視權時,考量子女的健康需求,並給予必要的協助或配合,而非僅以探視時間為由完全拒絕配合。若探視方堅持不配合,可能被認為未盡共同監護之責,且有違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4. 探視方拒絕短暫送回子女看診之可能性:
    • 問題2:探視方無法配合,照顧方如提出探視方將小孩短時間(短時間,不到一天時間)送回等看診後接回繼續會面,探視方可以拒絕嗎? 若照顧方已提前一個月告知並提供多個時間選項,且回診時間確實難以預約,照顧方提出的「短時間送回看診後再接回繼續會面」方案,若能確保子女順利就醫且對探視權的影響降至最低,此方案屬合理。在子女健康權益優先於探視權嚴格執行之原則下,探視方難以正當理由拒絕此類合理且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安排。若探視方仍堅持拒絕,可能被法院認定為未善盡共同監護之責,甚至有妨礙子女受醫療照護之虞。

二、刑事責任

依據您所提供的資訊,本案情節不涉及刑事責任。探視方不配合子女就醫,主要屬於民事上親權行使的爭議,尚難直接構成刑法上的犯罪行為。

三、行政責任

依據您所提供的資訊,本案情節不涉及行政責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依據您所提供的資訊,本案情節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持續溝通與協商: 建議您再次以書面(如簡訊、通訊軟體訊息、電子郵件等可留下紀錄的方式)向探視方說明子女回診的重要性,強調這是為了子女的健康,並非要剝奪探視權,且已提供彈性方案。請探視方從子女最佳利益角度考量。所有溝通內容務必留下紀錄,以備不時之需。
  2. 尋求第三方協助: 若雙方仍無法達成共識,可以考慮尋求社工、家事調解委員或律師的協助,進行調解或協商,以期達成對子女最有利的安排。
  3. 聲請法院酌定: 若上述方式均無效,且探視方持續拒絕配合,導致子女無法獲得必要的醫療照護,您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方法」,請求法院裁定探視方應配合子女就醫,或在子女就醫期間暫停或調整探視時間,以確保子女的健康權益。法院在審理時,會優先考量子女的最佳利益。

肆、結論

共同監護下,父母雙方對於子女的保護及教養負有共同義務,其中包含確保子女獲得必要的醫療照護。探視方行使探視權時,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對於子女必要的術後定期回診,有配合的義務。若探視方無法配合,照顧方提出的合理且對探視權影響最小的方案,探視方難以正當理由拒絕。建議您持續以書面方式與探視方溝通,若仍無法解決,可考慮尋求調解或向法院聲請酌定,以維護子女的健康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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