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同事在職場工作時有爭執,對方先罵我,我回嘴後,結果對方告我妨害名譽,後續刑事不成立。對方接著告我民事損害賠償,內容說因為我罵她害她有精神方面疾病,然後工作適應不良,所以離職,更要我賠償20萬元。
您與同事在職場上發生口角爭執,對方先對您出言不遜,您隨後回嘴。事後,對方對您提起刑事妨害名譽告訴,但該刑事案件最終不成立。目前,對方進一步對您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主張因您的言詞導致其精神方面疾病、工作適應不良並因此離職,並向您求償新台幣20萬元。
本案對方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主要應係主張您侵害其名譽權及/或健康權,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及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之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及其他損害。
名譽權侵害之判斷:
損害與因果關係之證明:
依您所述,對方先前對您提起的刑事妨害名譽告訴已「不成立」,這表示檢察官可能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判決無罪。因此,您應無須再負擔刑事責任。
本案情節應不涉及行政法規之責任。
本案情節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之責任。
關於您與同事間的職場爭執後續民事求償案件,對方應係主張您侵害其名譽權或健康權,並請求損害賠償。雖然刑事妨害名譽已不成立,但民事法院仍會獨立判斷您的言論是否構成侵權。本案關鍵應在於對方能否證明您的言論確實侵害其權利,以及其所主張的精神疾病、工作適應不良及離職與您的言論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係。建議您積極蒐集證據,並諮詢專業律師協助處理,以有效應對訴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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