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頂讓了一個補習班,和出租人重新簽約。現在因為經營不善,結束營業。結束租約時,出租人要求我將房屋回復原狀,將樓層所有的隔間打掉。但我是承租上一個業主的裝潢,在我簽約後我沒有改變內部的設施,但出租人堅持我必須回復原狀,也就是空屋給他。請問我可以主張我簽約時的原屋就是這樣,所以我歸還房屋也就該以我簽約時的原況歸還嗎?
您頂讓了一間補習班,並與出租人重新簽訂了租賃契約。由於經營不善,您決定結束營業並終止租約。然而,出租人要求您將房屋回復原狀,包括拆除樓層所有隔間,恢復成空屋狀態。您主張這些隔間在您簽約承租時即已存在,並非由您所施作或變更,因此認為應以您簽約時的房屋現況作為歸還的「原狀」。
本案主要涉及民法上關於租賃契約終止後,承租人返還租賃物及回復原狀的義務。
回復原狀義務之依據: 依據我國民法第455條規定:「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租賃物有毀損滅失者,除因使用收益之結果,而有變更或毀損者外,應回復原狀。」此條文確立了承租人在租約終止後,有將租賃物回復至「原狀」的義務。
「原狀」之認定: 在法律實務上,所謂的「原狀」,通常係指承租人「承租時」的狀態。換言之,若租賃契約中沒有特別約定,承租人應將租賃物回復至其「簽訂租賃契約時」的狀態,而非該房屋最初建造時的狀態,或前手承租人承租時的狀態。
事實涵攝:
本案僅屬民事租賃糾紛,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頂讓補習班後,出租人要求拆除隔間回復原狀的爭議,若您的租賃契約中沒有特別約定,您應可主張民法第455條所指的「回復原狀」係指您簽約承租時的房屋現況。建議您詳閱契約、蒐集證據,並嘗試與出租人協商或尋求調解,必要時諮詢專業律師。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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