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請問一下這樣的狀況算不算公然侮辱,當時對方站在櫃檯外側我站在櫃檯內側,對方跟站在他旁邊我的大夜班同事講:「這個女生是我遇過開智最晚的女生」一邊說一邊指了一下我,當時我就站在他們前方,周圍有店長也有其他顧客
您在工作櫃檯內側,對方站在櫃檯外側,向您的大夜班同事說:「這個女生是我遇過開智最晚的女生」,並同時指向您。當時現場有店長及其他顧客在場。您想了解此狀況是否構成公然侮辱。
若對方之言行經認定構成公然侮辱,則應屬不法侵害您的名譽權及人格權。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此外,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名譽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即精神慰撫金)。因此,本案若對方行為成立公然侮辱,您可能得向對方請求精神慰撫金。
本案所涉情境,主要應探討是否構成《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
公然性之判斷: 依據實務見解,「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本案中,事發地點為櫃檯,周圍有店長及其他顧客在場,此情境應屬開放空間,足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聽聞該言論,故應符合「公然」之要件。
侮辱性之判斷: 「侮辱」係指以言語、文字、圖畫或舉動,不涉及具體事實,而足以貶損他人名譽、人格或社會評價之行為。對方所稱「這個女生是我遇過開智最晚的女生」,直接針對您的智力進行貶低,並有指責之意,且同時指向您,明確指出侮辱對象。此言論應屬足以貶損他人名譽、人格之侮辱性言詞。
綜合上述,對方在公開場合,以貶低您智力之言詞並指向您,其行為應屬符合《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因此,本案對方之行為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
本案應無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應無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遭對方指稱「開智最晚的女生」並指向您的情況,因其發生於公開場合且言詞具有貶損人格之意,應屬涉及《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若公然侮辱罪成立,您亦得依《民法》向對方請求精神慰撫金。建議您可蒐集相關證據並諮詢律師,以評估是否提出刑事告訴及民事求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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