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 115 年度偵字第 11061 號案件的告訴人,我的被害金額是 5 萬元。不起訴處分書上寫這 5 萬元『未遭提領』,我想確認目前這 5 萬元是否還有被扣押或保全,以及我要怎麼申請發還。」
您是115年度偵字第11061號案件的告訴人,被害金額為新台幣5萬元。該案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且不起訴處分書上載明該5萬元「未遭提領」。您想確認目前這5萬元是否仍有被扣押或保全,以及應如何申請發還。
本案主要涉及刑事訴訟程序中扣押物之發還,尚不直接涉及民事責任之判斷。若您欲向犯罪嫌疑人請求損害賠償,則可能涉及民事訴訟程序,但此與您目前詢問的款項發還問題屬不同層次。
依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檢察官於為不起訴處分後,對於偵查中扣押之物,若認為無留存之必要,應發還予權利人。
本案不起訴處分書載明新台幣5萬元「未遭提領」,此一描述可能意味著該筆款項在偵查過程中已被特定或保全,且未被犯罪嫌疑人實際取走。若該筆款項確曾遭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例如:警察局)扣押或凍結,則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之1及第142條之2規定,檢察官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應會主動或依聲請發還。發還程序則可能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由檢察官指揮執行。
然而,若該筆款項僅是經查證後確認未遭提領,但從未實際被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扣押或凍結,則該款項可能仍存在於原金融機構帳戶中,此時便不屬於「扣押物」的發還範疇,而可能需要您直接向相關金融機構確認其狀態並辦理取回。
本案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所詢問之新台幣5萬元款項,若該筆款項確曾於偵查中遭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扣押或保全,則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您應可向原承辦檢察署聲請發還。建議您應先確認不起訴處分書之具體內容,並主動聯繫承辦股書記官以了解該款項之確切狀態及發還程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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