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處分後被害款項發還諮詢

我是 115 年度偵字第 11061 號案件的告訴人,我的被害金額是 5 萬元。不起訴處分書上寫這 5 萬元『未遭提領』,我想確認目前這 5 萬元是否還有被扣押或保全,以及我要怎麼申請發還。」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是115年度偵字第11061號案件的告訴人,被害金額為新台幣5萬元。該案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且不起訴處分書上載明該5萬元「未遭提領」。您想確認目前這5萬元是否仍有被扣押或保全,以及應如何申請發還。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刑事訴訟程序中扣押物之發還,尚不直接涉及民事責任之判斷。若您欲向犯罪嫌疑人請求損害賠償,則可能涉及民事訴訟程序,但此與您目前詢問的款項發還問題屬不同層次。

二、刑事責任

依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檢察官於為不起訴處分後,對於偵查中扣押之物,若認為無留存之必要,應發還予權利人。

本案不起訴處分書載明新台幣5萬元「未遭提領」,此一描述可能意味著該筆款項在偵查過程中已被特定或保全,且未被犯罪嫌疑人實際取走。若該筆款項確曾遭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例如:警察局)扣押或凍結,則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之1及第142條之2規定,檢察官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應會主動或依聲請發還。發還程序則可能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由檢察官指揮執行。

然而,若該筆款項僅是經查證後確認未遭提領,但從未實際被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扣押或凍結,則該款項可能仍存在於原金融機構帳戶中,此時便不屬於「扣押物」的發還範疇,而可能需要您直接向相關金融機構確認其狀態並辦理取回。

三、行政責任

本案不涉及行政責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確認不起訴處分是否確定: 首先,請確認該不起訴處分是否已確定,亦即是否已過聲請再議或交付審判的期限,且無人聲請再議或交付審判,或聲請再議或交付審判已被駁回。處分確定是發還款項的前提。
  2. 仔細檢視不起訴處分書內容: 請您再次仔細閱讀不起訴處分書,看是否有更具體的說明,例如該5萬元目前存放於哪個帳戶、是否已被扣押、或是否有提及發還方式等。
  3. 聯繫原承辦檢察署書記官: 最直接且有效的方式是主動聯繫原承辦該偵查案件的檢察署承辦股書記官。您可以提供案件字號(115年度偵字第11061號)及您的告訴人身分,詢問該筆5萬元款項的確切狀態(是否被扣押、保全或凍結)以及後續的發還程序。
  4. 提出發還聲請: 若經確認該款項確曾遭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扣押,您應向原承辦檢察署提出「發還扣押物聲請狀」,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身分證件、不起訴處分書、證明款項為您所有的文件等)。
  5. 若未遭扣押: 若經書記官確認該款項並未遭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扣押,而僅是確認未遭提領,您可能需要直接聯繫相關金融機構,了解該筆款項的現況及取回方式。

肆、結論

關於您所詢問之新台幣5萬元款項,若該筆款項確曾於偵查中遭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扣押或保全,則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您應可向原承辦檢察署聲請發還。建議您應先確認不起訴處分書之具體內容,並主動聯繫承辦股書記官以了解該款項之確切狀態及發還程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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