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端於109年5月1日辦理門號,隨後於同年5月20日,該門號即遭他人用於詐騙。臺端主張並未販售門號,卻已遭檢察官依詐欺罪起訴。臺端另提及於同年8月出國。
本案主要涉及刑事責任,若後續刑事法院認定臺端有成立詐欺或幫助詐欺之情形,被害人應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向臺端請求損害賠償。然而,若刑事部分經法院審理後,認定臺端並無詐欺或幫助詐欺之故意或行為,則臺端應不負擔民事賠償責任。
臺端被依詐欺罪起訴,主要可能涉及以下罪名:
普通詐欺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
幫助詐欺罪(《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
洗錢防制法:
本案主要為刑事案件,目前應無直接涉及行政責任之情形。
若有販賣門號之行為,可能涉及違反《電信管理法》等相關規定,但臺端已否認販賣門號,故此部分責任應屬較低。
關於臺端門號遭用於詐騙並被依詐欺罪起訴一事,核心爭點應屬臺端是否具有詐欺或幫助詐欺之故意與行為。建議臺端應積極配合司法調查,釐清門號被詐騙集團取得之過程,並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有效進行答辯,證明自身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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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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