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騎微電車從加油站出口出來前方正好是路口,綠燈準備閃黃燈,要過黃燈與陌生男子會車,對方騎機車要右轉,本人停車先禮讓來車,雙方也沒有發生任何碰撞。 對方部份 對方不悅開啟爭端 不料竟停在前面不走反而叫囂要我停車,說我逆向要看我車牌,阻攔不讓我走,並用手機拍我車牌,還用不實言語說我要闖紅燈,恐嚇說我要逃離現場,嗆聲叫你不要逃,以上述言語挑釁。 最後還說什麼,會怕就好。 諸多言語吆嚇已造成內心恐懼。從頭到尾私下處理,行徑如同流氓,故意用不當言語刺激已造成本人身心困擾
您騎乘微電車從加油站出口駛出,於路口準備通過綠燈轉黃燈之際,與一名欲右轉之機車騎士會車。您表示已停車禮讓,雙方並未發生碰撞。然而,對方騎士對此不悅,竟停車阻擋您的去路,並以「逆向」、「闖紅燈」、「要看車牌」、「恐嚇說我要逃離現場」、「叫你不要逃」、「會怕就好」等言語進行叫囂、挑釁,同時以手機拍攝您的車牌,導致您內心產生恐懼與身心困擾。您認為對方行徑如同流氓,故意以不當言語刺激。
依您所述之事實,對方騎士的行為可能涉及以下法律責任:
若對方騎士的行為經認定構成刑事犯罪(例如強制罪或恐嚇危害安全罪),且導致您精神上受到痛苦(如內心恐懼、身心困擾),您應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及第195條第1項(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之規定,向對方請求精神慰撫金(俗稱精神賠償)。此部分需有相關證據(如就醫紀錄、心理諮商紀錄等)佐證您的損害。
強制罪:依《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本案中,對方騎士停車阻擋您的去路,並以言語要求您停車、不讓您離開,此行為可能已構成對您行動自由的妨害。若對方以言語或行為達到「強暴、脅迫」的程度,使您無法自由離開,則應屬可能成立強制罪。
恐嚇危害安全罪: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對方騎士所說「恐嚇說我要逃離現場」、「嗆聲叫你不要逃」、「會怕就好」等言語,若足以使您心生畏懼,感到自身安全受到威脅,且您確實因此產生內心恐懼,則應屬可能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公然侮辱罪:依《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對方騎士在公共場所對您進行叫囂,並以「不實言語」指控您「逆向」、「闖紅燈」,若其言詞已達貶損您人格、名譽之程度,且是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下為之,則可能涉及公然侮辱罪。
對方騎士將機車停在您前方阻擋去路,此行為可能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關於妨礙交通或任意停車之相關規定,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應可依法對其開罰。然而,此部分主要為行政罰鍰,與您所受之身心困擾較無直接關聯。
目前依您所述,尚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關於您騎乘微電車遭陌生男子阻攔、言語叫囂及恐嚇之情形,對方騎士的行為應屬可能涉及《刑法》上的強制罪、恐嚇危害安全罪,甚至公然侮辱罪。若刑事責任成立,您亦可向對方請求民事精神慰撫金。建議您應積極蒐集證據並考慮向警方報案,同時諮詢專業律師以保障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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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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