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向台中雞蛋燒店家 報名30萬兩日課程 內容包含技術 原物料廠商 及未來口味研發 支付6萬元訂金 尚未簽約 該店家收完訂金後 傳了設備的明細給我 以及廠商 並說不退款 隔天因家裡要用錢 跟他取消 想退還訂金 店家不退
您向台中雞蛋燒店家報名了總價新台幣30萬元的兩日課程,內容包含技術、原物料廠商資訊及未來口味研發。您已支付新台幣6萬元的訂金,但尚未簽署書面契約。店家在收到訂金後,傳送了設備明細及廠商資訊給您,並告知訂金不予退還。隔日,您因家庭財務需求,向店家取消課程並要求退還訂金,但店家拒絕退款。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契約關係與定金的法律適用。
契約之成立: 依據《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雖然您與店家尚未簽署書面契約,但您支付了訂金,且店家也傳送了課程相關資訊給您,這應可認定雙方對於課程內容及價格等主要事項已達成合意,故課程契約應屬已經成立。
定金之性質與效力: 您所支付的6萬元款項,雙方均稱為「訂金」。依據《民法》第248條規定,訂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應視為契約成立之證約。而《民法》第249條則進一步規定:「定金之交付人,不履行其債務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本案中,您因家庭財務需求而取消課程,此取消原因應屬可歸責於您(即定金交付人)之事由。因此,依據上述《民法》規定,店家原則上應有權沒收該筆訂金,而您可能無法請求返還。
「不退款」約定之檢視: 然而,若店家主張「不退款」係指無論任何情況均不退還,且該訂金金額(6萬元)相對於總課程費用(30萬元)而言,比例上較高(20%),且您在支付訂金隔日即取消,店家可能尚未產生實質或重大損失。此時,您仍可能主張店家所受之損害並未達到6萬元,若店家堅持全數沒收,可能涉及《民法》上「不當得利」之問題(《民法》第179條),即店家因您的取消而獲得的利益,若超過其所受之實際損害,則超過部分應屬不當得利而應返還。但這需要您舉證店家並無實際損失或損失甚微。
本案情節應屬民事契約糾紛,不涉及詐欺或其他刑事犯罪行為,故應無刑事責任之問題。
本案情節應屬民事契約糾紛,不涉及違反行政法規之情事,故應無行政責任之問題。
關於您向雞蛋燒店家支付訂金後取消課程,店家拒絕退款一事,依《民法》定金相關規定,您因自身事由取消課程,店家原則上應有權沒收訂金。然而,若店家所受實際損失未達訂金金額,您可能仍可主張店家構成不當得利,並請求返還超出實際損失的部分。建議您優先與店家協商,若協商不成,可考慮向消保官申請調解,以尋求解決之道。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