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家網路發文標記我的帳號 公開被轉發+引用有七人 私下轉發近300次 對話截圖故意導向賣家過河拆橋 但我有完整對話紀錄 可以證明事實不是她寫的那樣 文末還說故意不出貨 此商品並未到貨 以往到貨都會發賣場連結
本案買家於網路社群平台發文,標記賣家帳號,指控賣家「過河拆橋」及「故意不出貨」,該發文被公開轉發,並有七人私下轉發近300次對話截圖,刻意導向賣家有不當行為。賣家表示持有完整對話紀錄,可證明買家指控內容與事實不符,且商品當時並未到貨。
買家在網路上發布不實言論,並被大量轉發,可能已侵害賣家的名譽權。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本案買家之行為,若經認定為不實指控並導致賣家名譽受損,賣家應得向買家請求精神慰撫金及其他因名譽受損所生之財產上損害賠償。
買家在網路上公開發布足以毀損賣家名譽之不實事項,並被大量轉發,可能已構成《刑法》上的誹謗罪。依據《刑法》第310條第2項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本案買家之言論,若經查證為不實,且足以貶損賣家之社會評價,則買家可能成立加重誹謗罪。
本案主要涉及民、刑事責任,較無直接相關之行政責任。
本案較無直接相關之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買家於網路社群平台發布不實言論並被大量轉發之情形,應涉及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及刑事誹謗罪。建議賣家應妥善蒐集證據,並可考慮透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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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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