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約正常從2025/9/5-2026/9/4 但因為參加了12+1的活動會延長至2026/10/4,當初簽約時因為租賃公司的規定問題,租約到10/31。 當初簽約時有詢問除去活動外多送的25天怎麼算錢,對方表示就是送。 於是到2026/9月時我表示應退我第13個月的租金,當對方表示應該要合約上跑,等於我要多繳1個月的租金變成13+1 對方可以主張合約上表明是10/31而要求我從12+1變13+1嗎?
您與租賃公司簽訂租約,原租期為2025年9月5日至2026年9月4日。因參與「12+1」活動,租期應延長至2026年10月4日。然而,書面租約上載明的租期卻是到2026年10月31日。您表示當初簽約時曾口頭詢問,除去活動延長的期間外,多出來的25天(即2026年10月5日至10月31日)如何計費,對方當時口頭表示是「贈送」。現在租賃公司卻主張應依合約支付至10月31日的租金,導致您需多繳一個月的租金,因此您想了解租賃公司是否有權要求您支付這額外期間的租金。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租賃契約的解釋與履行爭議。依據《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又依《民法》第154條規定,契約之成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以書面為之為必要,因此口頭約定原則上亦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在有書面契約存在的情況下,書面契約的內容通常會被視為雙方合意的主要依據。本案的爭議點在於,您主張有「多送25天」的口頭約定,而書面契約卻載明租期至10月31日。此時,應探究以下幾點:
綜合上述,若您能提出充分證據證明當初有「多送25天」的口頭約定,且該約定並未被書面契約中的條款所排除,則租賃公司應不得再要求您支付該期間的租金。反之,若您無法證明該口頭約定,或書面契約有明確排除口頭約定的條款,則您可能仍需依書面契約支付至10月31日的租金。
本案主要為租賃契約的民事糾紛,涉及契約內容的解釋與履行,應不涉及刑事詐欺、侵占或其他刑事責任。
本案不涉及政府機關的行政管理或裁罰,應不涉及行政責任。然而,若租賃公司為租賃住宅服務業者,其行為應受《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範,但本案主要爭議點在於契約內容之解釋與履行,應較不直接涉及該條例之罰則。
目前應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直接適用於本案之爭議。
關於您租賃契約期間與租金給付的爭議,主要涉及民事契約解釋問題。關鍵在於您能否證明當初租賃公司有「贈送」額外25天租期的口頭約定。建議您優先蒐集相關證據,並嘗試與租賃公司協商,若協商不成,可考慮向消費者保護單位申訴或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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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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