擦撞消防開關盒後續損害賠償責任爭議

08:30擦撞消防手動開關盒 > 09:01 致電至管委室通報(警衛接電話) > 16:43 警衛告知沒發現損害位置帶他至地下室查看 > 18:06 警衛至地下室拍照查看 18:08消防設施開始漏水並啟動消防灑水系統 我方主張: 我已完全履行「通知義務」向警衛完成通報已盡到行為人應有的注意與即時通知義務。 (現場警衛/保全就是管委會的代理人或履行輔助人 通報等同於已向管委會完成通報) 1.已善盡第一時間通報義務(無肇逃或隱瞞) 2.風險控管責任已正式移轉 相當因果關係的中斷: 「若警衛及管委會在合理的反應時間內(例如 1-2 小時內)妥善處理,損害是否就不會發生?」 9 個小時已遠超緊急處置的合理時間,損害擴大是管委會及警衛不作為所致。 與有過失(民法第 217 條): 警衛知悉卻壓案 於 7 小時後才至公司找人詢問位置處理,並於第9個小時進行不當的處置方式,直接導致警報與撒水系統啟動。 (未採取必要的緊急防護措施 先關總閥門導致誤觸) 構成嚴重的與有過失,損害賠償責任應在警衛及管委會身上。 管委會/保全公司需負主要責任(過失責任與怠於處置) 我方僅願意賠償 針對管線與開關盒本體修復的報價單費用 管委會主張: 因擦撞導致管子輕微破裂導致最後壓力不足觸發消防系統 堅持撞壞起因是我方,所以需負7成責任 保全公司3成 疑點 當晚委員調閱監視器於18:00發現有人在附近來回走動,並質疑是我方公司人員在附近來回誤觸導致 並且當天21:00接獲公司副理電話通知由大雅趕回去清水公司到事發現場,開關盒皆已被打開 後續調閱監視器,主委表示那是警衛因為要拍照讓消防公司報價才會在那邊,知道是當事人是警衛後原本質疑有人誤觸的看法,隨即消失。 並歸咎於撞壞導致壓力洩漏,剛好那時候小於偵測壓力導致系統啟動 (問題:兩分多鐘僅拍一張照片,剛好人在開關盒前兩分鐘後消防系統開始漏水並在第四分鐘完全啟動) 8/26當晚上方監視器告知損壞,於8/31告知監視器因為灑水系統啟動導致設備毀損原本是好的 有請監視器廠商來看 灑水前有影像 是正常的 (問題:監視器位於手動開關盒上方 表明原本是好的卻沒有留存監視器檔案,後續撞擊時間及陪同警衛會勘,警衛疑似誤觸灑水系統的監視器側錄片段 皆無保留,事後檔案容量不足被蓋掉後向我索取) 警衛工作日誌疑點 聲稱 1. 08:20有人打電話告知撞到消防管,實際撞到時間08:30致電時間09:00。 (問題:監視器顯示時間08:14,因時間有落差是否得知我方要索取工作日誌 才觀看監視器時間事後補寫工作日誌紀錄) 2. 09:00交管結束至地下室查看 。 (問題: 09:01出現在管委室接聽我方打來的電話,事後有去查看巡邏(但巡邏紀錄本上沒有出現通報後的時間 僅有固定巡邏時間簽到) 3. 未察看到異常,只有等待我回來確認。 (問題: 消防問題屬緊急事件,有告知位置也有留下聯絡替代方案 但未處理壓案7小時) 4. 告知拍照時間為17:50,至地下室發現泡沫撒下才至消防室關掉電源。 (問題1:疑似事後補寫參考監視器時間。至地下室時泡沫已撒下,監視器畫面警衛到開關盒前面過2分鐘後監視器畫面地板才出現水漬再過2分鐘後灑水系統才完全啟動) (問題2:是否未依緊急應變SOP先關總閥門再進行其他確認程序,警衛相反是先靠近疑似觸碰導致啟動灑水系統才去關總電源。偵測系統以觸發再關閉已來不及) (問題3:是誰未依照SOP請警衛拍照確認? 警衛自己還是管委會的人員(陳助理? 工作日誌寫到) 按照台灣法律依上述情況住戶是否僅需賠償最一開始的消防手動開關盒,後續管委會及警衛疏失造成後續災害擴大的賠償,我方不需要賠償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緣於您(以下稱「我方」)的車輛於08:30擦撞社區地下室的消防手動開關盒。我方於09:01致電管委室通報警衛。然而,警衛直至16:43才帶我方至地下室查看,並於18:06至地下室拍照。隨後,18:08消防設施開始漏水並啟動消防灑水系統,導致損害擴大。管委會主張我方應負7成責任,保全公司負3成責任,並質疑我方人員誤觸導致灑水系統啟動。我方則主張已善盡通知義務,後續損害擴大係因管委會及警衛延誤處理與不當處置所致,應由其負主要責任,我方僅願賠償最初開關盒及管線的修復費用。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侵權行為之初步判斷 我方車輛擦撞消防手動開關盒的行為,導致開關盒及管線受損,此行為應屬民法第184條第1項所稱之「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的侵權行為。因此,我方對於最初因擦撞所造成的損害(即開關盒及管線的修復費用),應負賠償責任。

  2. 通知義務之履行與管委會之責任 我方於擦撞後約30分鐘內即致電管委室通報警衛,此舉應屬已善盡「通知義務」。警衛作為管委會的受僱人或履行輔助人,其職責範圍內所為的受領通知,應可視為已向管委會完成通報。管委會作為大樓的管理人,對於公共設施的維護與管理負有責任,其受僱人(警衛)在執行職務時的過失,管委會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應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3. 損害擴大之因果關係與與有過失 本案爭議核心在於後續消防灑水系統啟動所造成的損害擴大,其因果關係及責任歸屬。若管委會及警衛在接獲我方通報後,未能於合理時間內採取適當的緊急應變措施(例如:立即派員查看、評估損害狀況、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如關閉相關閥門等),而導致損害擴大,則管委會及警衛的「不作為」或「不當作為」可能構成損害擴大的「相當因果關係」。

    • 延誤處理之過失:我方於09:01通報,但警衛直至16:43才帶我方查看,期間長達約7.5小時,且直到18:06才進行拍照。對於消防設施受損這類可能涉及公共安全或重大財產損失的事件,如此長時間的延誤處理,應屬有過失。若警衛及管委會能在接獲通報後1-2小時內妥善處理,後續灑水系統啟動的損害可能就不會發生或大幅減輕,則此延誤應與損害擴大有相當因果關係。
    • 不當處置之過失:根據我方所述,警衛於18:06至地下室拍照,18:08消防設施即開始漏水並啟動灑水系統。此時間點的巧合,加上我方質疑警衛未依緊急應變SOP(例如:先關閉總閥門再進行其他確認程序),反而可能因靠近或觸碰而導致系統啟動,此部分若經查證屬實,則警衛的處置方式應屬不當,且與灑水系統啟動有直接關聯。
    • 與有過失之適用: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在本案中,若管委會及警衛的延誤處理或不當處置,確實導致損害擴大,則管委會應對擴大之損害負擔主要或部分責任。我方僅需對最初的擦撞損害負責,而後續因管委會及警衛的過失所導致的損害擴大,我方主張不需賠償,應屬有法律依據。
  4. 證據保全與疑點 管委會對於監視器畫面、警衛工作日誌的說法前後不一,且關鍵時段的監視器畫面未能保留,以及警衛工作日誌記載與實際時間有落差等,這些疑點均可能影響法院對事實的認定。若管委會無法提出充分且可信的證據證明其已善盡管理義務,或證明我方有其他過失,則對我方主張有利。

二、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財產損害賠償,應屬民事糾紛範疇。除非有證據證明我方或管委會人員有故意破壞、詐欺或其他犯罪行為,否則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本案主要為私人之間的損害賠償爭議,不涉及公法上之行政責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主要適用民法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相關規定,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堅持合理賠償範圍:我方應堅持僅賠償最初擦撞所導致的消防手動開關盒及管線的修復費用。對於後續因管委會及警衛延誤處理或不當處置所造成的灑水系統啟動及水損等擴大損害,應主張不負賠償責任。
  2. 要求提供完整證據:正式要求管委會提供所有相關證據,包括:
    • 事發當日08:00至19:00的完整監視器錄影畫面(特別是擦撞時、我方通報後警衛巡邏時、警衛至地下室查看及拍照時的畫面)。
    • 警衛工作日誌的原始紀錄(非事後補寫或修改版本)。
    • 消防系統的檢測報告、維護紀錄及灑水系統啟動的相關數據。
    • 管委會與保全公司之間的合約,以釐清保全公司的職責範圍。
  3. 發函主張與有過失:可考慮委請律師發函予管委會,正式主張其與警衛在接獲通報後,因延誤處理及不當處置導致損害擴大,應依民法第217條負擔與有過失責任,並要求其提供相關證據以釐清責任。
  4. 準備協商或調解:若管委會仍堅持其主張,我方可考慮透過區公所或法院進行調解,或進一步尋求訴訟途徑解決爭議。在協商或調解過程中,應強調管委會及警衛的過失,並以證據支持我方主張。
  5. 諮詢專業律師:由於本案涉及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且證據保全至關重要,建議我方應進一步諮詢專業律師,以評估訴訟風險並制定更具體的應對策略。

肆、結論

本案關於消防設施損害賠償,我方應對最初擦撞造成的消防手動開關盒及管線損害負賠償責任。然而,後續因管委會及警衛在接獲通報後,未能及時且妥善處理,導致消防灑水系統啟動及損害擴大,管委會及警衛可能需依民法第217條負擔主要或部分與有過失責任。我方應堅持僅賠償最初的損害,並積極蒐集有利證據,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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