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在我招租文下方留言 想問一下,您當初搬走是不是也有遇到供水不穩、電費有爭議的問題呢? 也想提醒有想租這間房的朋友,簽約前水的問題、電表度數、抄表時間跟電費怎麼算,最好都先問清楚,也留個文字紀錄,之後比較不會有爭議。 這樣有設計相關法律可以告他嗎
您在招租文章下方,遇到有網友留言詢問「您當初搬走是不是也有遇到供水不穩、電費有爭議的問題呢?」並提醒其他潛在租客「簽約前水的問題、電表度數、抄表時間跟電費怎麼算,最好都先問清楚,也留個文字紀錄,之後比較不會有爭議。」您想了解這樣的留言是否涉及相關法律責任,可以對其提告。
本案若要主張民事上的名譽權侵害(例如:民法第184條、第195條),通常需要證明對方所言為「不實」且「侵害您的名譽」,並導致您受到損害。然而,就您所述的留言內容來看:
因此,若要主張民事名譽權侵害,您可能需要舉證證明留言內容為不實,且對方有侵害您名譽的故意或過失,並造成您具體損害,舉證上應屬較為困難。
誹謗罪(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的成立,需要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然而,本案留言內容以「提問」及「提醒」為主,並未直接「指摘或傳述」具體且不實的事實來毀損您的名譽。此外,若留言者所提問題或提醒是基於其自身經驗或合理懷疑,且旨在提醒其他潛在租客注意,可能被認為具有「善意發表言論」或「為公共利益」之性質,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縱使事實未能證明為真實,但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亦不罰。因此,本案恐難以成立誹謗罪。
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的成立,需要行為人「公然侮辱人」。侮辱是指不涉及具體事實,而以抽象的謾罵、嘲諷等方式貶損他人名譽。本案留言內容並未包含任何侮辱性言詞或抽象謾罵,僅是針對租賃相關問題提出疑問及建議,故應不構成公然侮辱罪。
本案留言內容不涉及違反行政法規,故應無行政責任問題。
本案留言內容亦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綜合上述分析,針對該網友的留言,您若要提起法律訴訟,無論是民事求償或刑事追訴,其成立的門檻應屬較高,且舉證上可能面臨困難。主要原因在於留言內容多為提問與提醒,而非直接陳述不實事實,且可能被認定具有保護潛在租客的公共利益性質。
若您認為留言內容與事實不符,且可能影響您的招租,您可以考慮以下處理方式:
關於網友在您的招租文下方留言詢問供水、電費問題並提醒潛在租客,本案應屬較難構成民事名譽權侵害或刑事誹謗、公然侮辱等罪名。建議您可考慮以公開澄清或說明的方式來回應,以維護您的招租權益與信譽。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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