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在部隊想要約談人員,因為是女性,也有找第2名女性在場 法律問題:如果被約談人,在沒有在告知的狀況下,對約談過程錄音, 需求目標:這個行為有甚麼法律問題嗎
本案涉及在部隊約談過程中,被約談人員(女性,且有第二名女性在場)在未告知約談方的情況下,對約談過程進行秘密錄音,欲釐清此行為是否涉及法律問題。
就民事責任而言,秘密錄音的行為是否構成侵害他人隱私權或其他人格權,進而產生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需視具體情況判斷。然而,在司法實務上,若當事人為保全自身權益、作為證據使用,而錄下自己參與的對話內容,通常會被認為是為了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為,應不至於直接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但若錄音內容涉及高度個人隱私,且被約談人將錄音內容惡意散布或用於不法目的,則可能涉及侵害他人名譽權或隱私權,進而產生民事賠償責任。
本案最主要涉及的是《刑法》第315條之1的妨害秘密罪。該條文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然而,根據我國司法實務的通說見解,此條文所稱的「竊錄他人」,是指行為人並非對話當事人,卻利用設備秘密錄下他人非公開的對話。如果行為人本身就是對話的參與者之一,即使未告知對方而錄音,因為錄音者是「自己」的對話,而非「他人」的對話,因此應不成立《刑法》第315條之1的妨害秘密罪。
換言之,被約談人錄下自己參與的約談對話,應不構成刑事犯罪。
雖然秘密錄音的行為在一般刑事、民事法律上應不至於構成犯罪或侵權,但由於案件發生在部隊內部,部隊或國防部可能會有其內部行政規定或紀律要求,禁止人員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錄音。若有此類規定,被約談人此舉可能涉及違反部隊內部紀律,進而面臨行政懲處,例如申誡、記過等。此部分需查閱部隊相關內部規定。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主要規範的是國家機關依法進行通訊監察,或一般民眾非法監察他人通訊的行為。本案中,被約談人是錄下自己參與的對話,並非監察「他人」的通訊,因此應不適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關於被約談人在部隊約談過程中秘密錄音的行為,從刑事法律角度,因其為對話當事人,應不成立《刑法》妨害秘密罪。從民事法律角度,若為保全自身權益而錄音,應不至於構成侵權。然而,仍需注意部隊內部是否設有相關行政規定,違反者可能面臨行政懲處。建議錄音內容應妥善保管,並謹慎使用,避免衍生其他法律問題。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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