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轉讓了一筆遊戲俱樂部費用新台幣8000元給對方,雙方事先有口頭約定此費用轉讓後不可退款。然而,現在對方表示不滿意,並主張「事實不相符合」,要求您退還該筆費用。
本案應屬民事契約糾紛。依據我國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您與對方就遊戲俱樂部費用轉讓及「不可退款」之約定,即使是口頭約定,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原則上即應屬有效成立之契約,對雙方均有拘束力。
因此,若您已依約完成費用轉讓,且對方亦已支付費用,則雙方之契約義務應已履行。對方現在主張「事實不相符合」而要求退款,此時,對方可能需要舉證證明其主張之事實,例如:
若對方無法提出具體證據證明有上述可撤銷或解除契約之事由,則依據雙方原先「不可退款」之口頭約定,您應無退還款項之義務。
就您所描述之情況,本案主要應屬民事契約履行之爭議。一般而言,若無其他積極證據顯示您在轉讓費用時有故意施用詐術,使對方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則應不致於成立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詐欺罪之成立,需要行為人有詐欺之故意及行為,並使被害人因此受有財產上之損害。僅僅是對方事後「不滿意」或主張「事實不相符合」,通常不足以構成刑事詐欺。
本案應不涉及行政法規之責任。
本案若為個人間之轉讓,應不涉及消費者保護法等特殊法規之適用。若涉及經營者與消費者間之交易,則可能需另行評估。
關於您轉讓遊戲俱樂部費用後對方要求退款之爭議,本案應屬民事契約糾紛。若無其他可撤銷或解除契約之事由,您與對方原先「不可退款」之口頭約定應具有拘束力。建議您先釐清對方主張之具體內容,並妥善保留所有相關證據,以利後續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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