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米秝琪台中整形外科-第二次隆乳/Motiva 魔滴2重修爭議 您好,我希望請律師協助評估本案是否涉及術前重要資訊告知不足、醫療契約履行、醫療處置/規劃問題、病歷完整性及消費爭議,並協助判斷如何向衛生局及醫療爭議調解提出主張。 一、手術情況 我以前已做過一次鹽水袋隆乳,第一次術後曾約D罩杯不同內衣甚至傳到E.F.G罩杯,後來十多年後胸部鹽水袋逐漸流失縮小至約B,因此決定第二次隆乳/重修。 2026年1月27日,我在米秝琪台中整形外科由黃琪琛醫師手術,植入 Motiva Ergonomix2/魔滴2 JOY Full高凸型: 左430cc 右450cc 雙平面 屬revision/reconstruction重修手術 手術紀錄並寫有: > 「Release pocket & capsule to make adequate space」 即取出原鹽水袋後,處理原植體腔室及莢膜,以取得足夠空間再植入新假體。 二、我的術前要求 此次重修目的本來就是改善胸部縮小,我術前已表達希望明顯增大、至少D以上,可以更大,但不要比例看起來怪就好,這是我對醫生說的話,醫生沒有任何讓我覺得有難度的回覆,我也認為,本身隆乳過,胸部空間就夠,不會失敗。 病歷曾出現 Demi 380/400,之後改為 Full 430/450,並有與「fullness」相關的術前紀錄。 因此我的爭議不是術後突然改變喜好,而是術前即明確在意大小與飽滿度。 三、術後結果 目前胸圍大B~小C,與術前希望至少D以上有明顯落差,視覺上與第二次手術前已縮小的胸部相比,增量也不符合我的預期。 診所自己的病歷於2026年7月3日、術後約6個月即記載: > 「patient complains size not big enough」 並記載醫師向我解釋身體條件限制。 四、目前對診所較不利、希望律師特別判斷的證據 1.「最大極限」是否術前就有告知,是目前最重要的爭點。 診所術後表示430/450 Full已經是依我的胸廓能放的最大寬度及凸度。 但如果醫師術前就知道即使放到最大,仍可能只有大B~小C、或與原來外觀差異有限,沒有人告訴我: > 「即使使用你身體能承受的最大尺寸,仍可能只有大B/小C,或外觀看起來與目前差異有限。」 希望律師判斷這是否屬於足以影響我決定「是否花費這筆費用接受第二次手術」的重要資訊,以及是否可能涉及術前告知不足。 2. 病歷本身可能證明醫師術前知道我追求較大的胸型。 術前紀錄曾出現 Demi 380/400,後來改為 Full 430/450,並有 fullness 相關紀錄。 希望判斷這能否證明「大小及飽滿度」原本就是重要手術目標,而非術後才提出。 3. 要求診所證明「430/450就是最大」的客觀依據。 我的術前資料有乳房相關測量。 但診所應說明究竟依據哪些數據判定已達最大:例如乳房底寬、植體底盤、projection、軟組織、皮膚條件及既有腔室等。 尤其我是第二次隆乳,手術紀錄又明確寫到 release pocket & capsule to make adequate space。 希望確認「最大只能430/450」究竟有沒有完整術前資料支持,還是術後才用來解釋結果。 4. 診所目前宣稱有「3D胸型模擬+專屬假體尺寸評估」,但當時並沒有做這項服務。 我希望要求診所確認:如果當時有做,請提供完整3D模擬影像、日期、使用系統及不同尺寸結果;如果沒有,請書面確認。 目前不能直接主張這點違法,因為還需要確認2026年1月當時是否已有此服務,以及診所是否承諾我的個案會使用。 5. 尚未排除植體位置/pocket影響視覺大小。 希望由與原診所無關、擅長隆乳重修的整形外科醫師檢查:植體是否外移或下移、乳下緣、植體活動度、pocket是否與430/450 Full匹配,以及腔室過寬是否使植體向外/向下分散。 目前這是待查證的醫療問題,尚不能直接指控手術技術有疏失。 6. 黃琪琛醫師/診所與Motiva有公開原廠認證/合作關係。 希望確認手術當時的原廠認證資格、430/450 Full完整產品規格,以及診所「最大尺寸」的說法能否由原廠規格驗證。 但我知道:原廠認證/合作本身不是違法證據,也不能因此推論有不當金錢利益。 五、請律師幫我回答 1. 本案最有力的主張究竟是術前告知不足、醫療契約履行、消費爭議,還是可能存在醫療處置問題? 2. 若醫師術前知道我要求D以上,也知道身體限制可能導致最大植體仍只有目前效果,卻未明確告知,法律上是否有主張空間? 3. 是否應要求診所提供完整尺寸評估、「最大尺寸」計算依據、諮詢紀錄及3D模擬資料(如有)? 4. 是否應先找獨立重修醫師出具第二意見? 5. 調解時能否要求診所負擔重修費用?若我已失去信任,能否主張退費及合理之外院重修費用? 6. 請依我的37頁病歷、LINE、照片及付款證明,協助整理衛生局申訴書+醫療爭議調解申請書。 目前最值得律師抓的3個點 ① 術前就有追求較大、Full與fullness的紀錄。 ② 診所術後才以「身體條件/已經最大」解釋結果。 ③ 如果這個限制術前即可預見,診所有沒有留下「即使最大仍可能達不到你的大小需求」的明確告知證據。
您曾於多年前進行鹽水袋隆乳,後因胸部縮小至約B罩杯,於2026年1月27日在米秝琪台中整形外科由黃琪琛醫師進行第二次隆乳重修手術,植入Motiva魔滴2假體(左430cc、右450cc)。您術前明確表達希望胸部能明顯增大,至少達到D罩杯以上。然而,術後結果僅約大B至小C罩杯,與您的預期有明顯落差。診所於術後約6個月的病歷中亦記載您抱怨「size not big enough」,並由醫師解釋身體條件限制。本案爭議核心在於醫師術前是否已充分告知即使植入最大尺寸假體,仍可能無法達到您期望的D罩杯以上效果,以及這是否構成術前告知不足、醫療契約履行不完全或消費爭議。
本案主要應屬醫療服務契約之爭議,可能涉及「債務不履行」或「不完全給付」之問題,並與「告知後同意」原則密切相關。
就目前所提供之資訊,本案應不致涉及刑事責任。醫療糾紛主要係民事賠償責任之探討,除非有證據顯示醫師有故意傷害、過失致重傷害或詐欺等犯罪行為,否則難以成立刑事責任。
本案可能涉及醫療法規之行政責任,主管機關為衛生局。
消費者保護法:醫療服務亦屬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之服務。若診所提供之醫療服務未能符合其所宣稱之品質、效能,或有資訊不對稱、未充分告知重要資訊之情形,您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8條、第10條等規定,主張診所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在醫療爭議調解中,消保法亦為重要的主張依據,可請求財產上損害(如重修費用)及非財產上損害(如精神慰撫金)。
本案關於隆乳重修手術結果未達預期之爭議,主要涉及醫師「術前告知義務」之履行與「醫療契約」之完整性。若醫師未能充分告知您身體條件之「最大極限」與期望效果間的落差,應屬告知不足,並可能構成醫療契約之不完全給付。建議您應先正式要求診所提供完整術前評估及諮詢紀錄,並尋求獨立整形外科醫師之第二意見,以釐清醫療處置有無疏失及「最大尺寸」說法之合理性。後續可透過向衛生局申訴及申請醫療爭議調解,主張重修費用及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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