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26年3月,我搭乘高鐵車站的上行手扶梯,當時攜帶一只約18吋的小型行李箱。 當時我站在手扶梯較上方,一名女性乘客(以下稱告訴人)約位於我下方2~3階。告訴人自己也攜帶一只體積較大的行李箱(俗稱「胖胖箱」),她的胖胖箱位於我與她之間;告訴人後方當時還有多名其他乘客。 手扶梯上行過程中,我的18吋行李箱以拉桿朝後的方向傾倒。這部分我並不否認。 依我對事發經過的記憶及目前所看到的監視器畫面,告訴人並非在我的行李箱傾倒後立即跌倒,而是有先將我的行李箱拍到旁邊,之後再處理、調整她自己的胖胖箱。告訴人自己在相關陳述中也曾表示,當時她正在「喬自己的行李箱」。 之後告訴人在回正或調整身體位置的過程中沒有站穩而跌倒。我印象中她當時手上似乎另外有拿東西,但因為這部分記憶無法完全確認,所以不敢當成確定事實,希望能以完整監視器畫面釐清。 因此,依我所理解的事發過程,並不是「我的行李箱直接撞擊告訴人,告訴人隨即跌倒」這麼單純,而是: 我的行李箱向後傾倒 → 告訴人將我的行李箱拍至旁邊 → 告訴人處理、調整自己的胖胖箱 → 告訴人回正或調整身體 → 未站穩而跌倒。 另外,告訴人後方當時還有多名其他乘客,但其他乘客並沒有因此跌倒或發生其他意外。 事發後警方及高鐵站務人員有到場。告訴人當時意識清楚,沒有到站內醫務室處理,也沒有立即由救護車送醫。當時她主要表示有便當損失,我後來也有轉帳75元。 之後告訴人對我提出刑事傷害告訴。目前我所看到的診斷資料主要記載挫傷,但對於實際受傷程度、就醫時間、醫療費用,以及後續傷勢與這次跌倒之間的因果關係,我仍有疑問。 雙方曾進行調解,告訴人提出12萬元賠償要求,但未能達成和解。 【監視器及證據問題】 高鐵站方曾表示,事發現場共有數個監視器鏡頭可以涵蓋相關區域,但目前警方提供或我所看到的似乎只有其中一個角度。 目前這個角度無法完整呈現所有人的相對位置及動作,因此我認為其他監視器角度可能可以釐清: 1. 我與告訴人實際相隔多少階。 2. 告訴人的胖胖箱是否確實位於我與她之間。 3. 我的行李箱傾倒後,實際倒到什麼位置。 4. 告訴人如何將我的行李箱拍到旁邊。 5. 告訴人之後如何處理自己的胖胖箱。 6. 告訴人是在什麼動作或時間點失去平衡跌倒。 7. 告訴人後方其他乘客當時的狀況。 因此,我認為本案真正有爭議的不是「我的行李箱有沒有倒」;我承認行李箱確實曾經向後傾倒。 我想釐清的是:從「我的行李箱傾倒」到「告訴人最後跌倒受傷」之間,是否已有足夠證據證明刑法上的過失及因果關係。 【法律問題】 一、依上述情形,我的行李箱雖然確實曾向後傾倒,但告訴人並非遭行李箱直接撞擊後立即跌倒,而是在拍開我的行李箱、處理自己的胖胖箱及調整身體後才跌倒。這種情況是否當然會成立刑事過失傷害?實務上會如何判斷我的「過失」? 二、我與告訴人原本約相隔2~3階,中間又有她自己的胖胖箱。若無法證明我的行李箱直接撞擊她,而她是在後續處理行李及調整身體時跌倒,刑法上的因果關係通常應如何判斷? 三、告訴人拍開我的行李箱、處理自己的胖胖箱、調整身體及回正等後續行為,在法律上是否屬於判斷跌倒原因及因果關係時應考慮的因素? 四、告訴人後方當時還有多名乘客,但其他乘客均未發生跌倒或其他意外。這項事實在判斷事故原因、我的行李箱傾倒是否足以造成告訴人跌倒,以及刑事因果關係時,是否具有證據上的意義? 五、告訴人事發當下沒有到站內醫務室,也沒有立即由救護車送醫,之後才提出診斷資料,目前我看到的資料主要記載挫傷。如果就醫時間、完整病歷、醫療單據等資料不足,檢方或法院應如何判斷其傷勢確實是本次事件所造成?刑事上的傷害因果關係與民事醫療費用是否可以分別爭執? 六、高鐵站方表示現場有數個監視器鏡頭,但警方目前似乎僅提供其中一個角度。若其他鏡頭可能可以釐清上述完整事故過程,我是否可以要求或聲請檢察官、法院調查其他監視器影像?如果原始影像現在已經被覆蓋,是否還有其他方式可以證明當時有哪些鏡頭、警方曾經調取哪些影像,以及為何只有其中一個角度進入卷內? 七、告訴人在調解時要求12萬元,但目前我所看到的傷勢及醫療資料有限。若刑事案件最後遭起訴,我是否仍然可以分別爭執: (1)我是否具有刑事上的過失; (2)我的行為與她跌倒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 (3)她的跌倒與後續所主張傷勢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 (4)實際醫療費用及其他損害金額是否有證據支持? 八、未達成調解或未接受對方提出的12萬元賠償要求,是否會影響法院對我是否構成過失傷害的判斷?「是否成立犯罪」與「是否願意和解、賠償多少」是否應分別判斷? 九、如果檢察官最後決定起訴,依目前情況,進入法院後我最應該優先聲請調查哪些證據?例如完整監視器、站方紀錄、警方到場紀錄、告訴人事發當下的陳述、完整病歷、就醫時間及醫療單據等,哪些證據對於釐清過失及因果關係最重要? 【需求目標】 目前案件已經進入刑事偵查程序,我也曾提出書狀說明相關證據及事發經過。 我希望律師協助判斷的核心不是否認自己的行李箱曾經傾倒,而是: 「行李箱曾經向後傾倒」是否就足以推導出「告訴人最後跌倒受傷應由我負刑事過失傷害責任」? 尤其本案尚有以下情況:雙方原本約相隔2~3階、中間有告訴人自己的胖胖箱、告訴人曾將我的行李箱拍至旁邊、這當中處理自己的行李箱及調整身體,最後才跌倒,而且她後方其他乘客並未發生意外。 因此,希望律師從刑事過失、客觀歸責/因果關係、傷勢因果關係及證據能力等角度,協助評估目前證據是否已足以成立過失傷害。 另外,若案件後續遭起訴,也希望了解法院審理階段應採取哪些答辯方向、應聲請調查哪些證據,以及依目前案件情況是否已有正式委任律師辯護的必要。
本案緣於2026年3月,您搭乘高鐵上行手扶梯時,攜帶之18吋行李箱向後傾倒。當時告訴人位於您下方2~3階,其「胖胖箱」位於您與告訴人之間。依您所述及監視器畫面,告訴人並非遭您的行李箱直接撞擊後立即跌倒,而是先將您的行李箱拍開,接著處理、調整自己的胖胖箱,並在回正或調整身體時未站穩而跌倒。事發後,告訴人意識清楚,未立即就醫,僅表示便當損失,您已轉帳75元。後續告訴人對您提出刑事傷害告訴,並於調解時要求12萬元賠償,但未能達成和解。目前您對刑事過失、因果關係、傷勢證明及證據調查等面向存有疑問。
若本案最終認定您的行為具有過失並與告訴人的傷害結果有因果關係,您可能需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負損害賠償責任,賠償告訴人因受傷所生之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及其他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損害。此部分通常會在刑事案件偵查或審理階段一併進行調解或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本案主要涉及《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其構成要件為:行為人有過失、造成他人身體或健康之傷害,且過失行為與傷害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關於「過失」之判斷
關於「因果關係」之判斷
本案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積極聲請調查證據:
針對「過失」與「因果關係」提出抗辯:
爭執損害賠償金額:
和解與犯罪成立之區分:
委任律師之必要性:
本案的關鍵爭點在於您的行李箱傾倒行為與告訴人最終跌倒受傷之間,是否具有刑法上所要求的「過失」與「相當因果關係」。尤其告訴人一系列的「介入行為」以及其他乘客未受影響的事實,應會是您抗辯的重點。建議您應積極聲請檢察官或法院調查所有相關證據,特別是完整監視器畫面,並針對過失、因果關係及傷勢證明提出具體抗辯。考量案件的複雜性,強烈建議您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2026-09-30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