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26年3月,我搭乘高鐵車站的上行手扶梯,當時攜帶一只約18吋的小型行李箱。 我剛踏上手扶梯時,行李箱並沒有立即向後傾倒,而是已正常搭乘一段時間。搭乘過程中,我有感受到手扶梯的振動,其後我的18吋行李箱才以拉桿朝後的方向傾倒。至於該振動與行李箱傾倒之間是否具有直接因果關係,我目前無法自行確認,希望能由監視器、設備資料或其他證據加以釐清。 當時我站在手扶梯較上方,一名女性乘客(以下稱告訴人)約位於我下方2~3階。告訴人自己也攜帶一只體積較大的行李箱(俗稱「胖胖箱」),她的胖胖箱位於我與她之間;告訴人後方當時還有多名其他乘客。 我的行李箱向後傾倒後,依我對事發經過的記憶及目前看到的監視器畫面,告訴人並非遭我的行李箱直接撞擊後立即跌倒,而是調整她自己的胖胖箱,將我的行李拉桿拍到旁邊,告訴人自己在相關陳述中也曾表示,當時正在「喬自己的行李箱」。(行李箱落在極右邊,告訴人落在左邊,她的胖胖箱在原地沒事) 其後,告訴人在回正或調整身體位置的過程中沒有站穩而跌倒。我印象中她當時手上似乎另外有拿東西,但這部分目前無法完全確認,因此希望以完整監視器畫面釐清。 因此,依我目前所理解的事故發展順序為: 正常搭乘手扶梯一段時間 → 搭乘過程中感受到手扶梯振動 → 我的18吋行李箱之後才向後傾倒 → 告訴人將我的行李箱拍至旁邊 → 告訴人處理、調整自己的胖胖箱 → 告訴人回正或調整身體 → 未站穩而跌倒。 我並不否認自己的行李箱曾經向後傾倒,但希望釐清行李箱為何是在正常搭乘一段時間後才傾倒,以及從行李箱傾倒至告訴人最後跌倒之間的完整過程。 另外,告訴人後方當時尚有多名其他乘客,但其他乘客並未因此跌倒或發生其他意外。 事發後警方及高鐵站務人員到場。告訴人當時意識清楚,沒有到站內醫務室處理,也沒有立即由救護車送醫。當時她主要表示有便當損失,我後來也有轉帳75元。 之後告訴人對我提出刑事傷害告訴。目前我所看到的診斷資料主要記載挫傷,但對於實際受傷程度、就醫時間、醫療費用,以及後續傷勢與本次事件間的因果關係,我仍有疑問。 雙方曾進行調解,告訴人提出12萬元賠償要求,但未能達成和解。 【監視器及證據問題】 高鐵站方曾表示,事發現場有數個監視器鏡頭可以涵蓋相關區域,但目前警方提供或我所看到的似乎只有其中一個角度。 我希望其他監視器角度或相關資料能協助釐清: 1. 我踏上手扶梯後,行李箱是否曾正常穩定放置一段時間,而非一開始即傾倒。 2. 行李箱實際開始傾倒的時間點及當時手扶梯運行情況。 3. 我與告訴人實際相隔多少階。 4. 告訴人的胖胖箱是否位於我與她之間。 5. 我的行李箱向後傾倒後實際到達的位置。 6. 告訴人如何將我的行李箱拍至旁邊。 7. 告訴人之後如何處理、調整自己的胖胖箱。 8. 告訴人是在何種動作及時間點失去平衡跌倒。 9. 告訴人後方其他乘客當時的狀況。 【法律問題】 一、如果我的行李箱並非一踏上手扶梯就因放置不穩而傾倒,而是在正常搭乘一段時間、期間感受到手扶梯振動後才發生傾倒,在判斷我是否已盡一般乘客應有的注意義務、是否具有刑事上的過失時,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差異? 二、若要判斷手扶梯本身的運行或振動是否與行李箱傾倒有關,是否可以聲請調查高鐵站方的手扶梯設備運行、異常、維修或事故紀錄?此類資料對刑事過失責任的判斷是否具有證據價值? 三、我的行李箱雖然向後傾倒,但告訴人並非遭行李箱直接撞擊後立即跌倒,而是在拍開我的行李箱、處理自己的胖胖箱及調整身體後才跌倒。這種情況下,刑事過失傷害的因果關係應如何認定? 四、我與告訴人原本約相隔2~3階,中間又有她自己的胖胖箱。告訴人拍開我的行李箱、處理自己的行李箱及調整身體等後續動作,是否均屬於判斷最終跌倒原因及刑事因果關係時應考慮的因素? 五、告訴人後方尚有多名其他乘客,但其他乘客均未跌倒或發生其他意外。這項事實在判斷事故原因及行李箱傾倒是否足以造成告訴人跌倒時,具有何種證據意義? 六、告訴人事發當下沒有至站內醫務室,也沒有立即由救護車送醫,之後才提出診斷資料,目前我所看到的主要記載為挫傷。若完整病歷、就醫時間及醫療單據等資料不足,應如何證明其傷勢確實由本次事件造成? 七、站方表示現場有數個監視器鏡頭,但警方目前似乎僅提供其中一個角度。我是否可以聲請檢察官或法院調查其他監視器、手扶梯運行紀錄、設備維護或異常紀錄?若影像已遭覆蓋,還有哪些證據可以用來還原事故? 八、告訴人於調解時要求12萬元,但目前我所看到的傷勢及醫療資料有限。如果案件遭起訴,我是否仍可分別爭執: (1)本人是否違反注意義務而具有過失; (2)行李箱傾倒的原因; (3)行李箱傾倒與告訴人跌倒間的因果關係; (4)告訴人跌倒與其後所主張傷勢間的因果關係; (5)醫療費用及其他損害是否有證據支持? 九、如果案件遭起訴,依上述情況,法院階段應優先聲請哪些證據,以及目前是否已有委任刑事辯護律師的必要? 【需求目標】 我不否認自己的18吋行李箱曾經向後傾倒,但行李箱並非一踏上手扶梯就倒下,而是在正常搭乘一段時間後才發生;當時我亦感受到手扶梯有振動。 此外,告訴人與我原本相隔約2~3階,中間有她自己的胖胖箱。我的行李箱傾倒後,她先將行李箱拍至旁邊,又處理自己的行李箱及調整身體,之後才發生跌倒。 因此,希望律師協助從「注意義務及過失」、「行李箱傾倒原因」、「行李箱傾倒與跌倒的因果關係」、「跌倒與傷勢的因果關係」四個層次分別評估,而非僅因我的行李箱曾經傾倒,即直接認定最終跌倒及受傷結果均應由我負刑事責任。 若案件後續遭起訴,也希望了解法院審理階段的主要答辯方向、應聲請調查的證據,以及是否有正式委任律師辯護的必要。
本案涉及您於2026年3月搭乘高鐵車站上行手扶梯時,所攜帶之18吋行李箱向後傾倒,導致下方一名女性乘客(以下稱告訴人)跌倒並提出刑事傷害告訴。您陳述行李箱並非一踏上手扶梯即傾倒,而是在正常搭乘一段時間後,感受到手扶梯振動才發生傾倒。此外,您與告訴人之間隔有2~3階,且告訴人亦攜帶體積較大的「胖胖箱」。依您記憶及監視器畫面,告訴人並非遭您的行李箱直接撞擊後立即跌倒,而是先將您的行李箱拍至旁邊,接著處理、調整自己的胖胖箱,並在回正或調整身體位置時未站穩而跌倒。事發後告訴人意識清楚,未立即就醫,後續提出診斷資料主要記載挫傷,並於調解時要求12萬元賠償。您希望釐清刑事過失責任的判斷標準、因果關係認定,以及相關證據的調查與答辯方向。
本案若經認定您有過失,且該過失與告訴人受傷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則您可能須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規定,對告訴人負擔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範圍可能包括醫療費用、交通費用、看護費用、工作損失以及精神慰撫金等。然而,民事責任的判斷基礎與刑事責任的過失及因果關係認定原則上相同,故以下刑事責任的分析亦可作為民事責任判斷之參考。
本案告訴人已對您提出刑事傷害告訴,主要可能涉及《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其構成要件為:行為人有過失行為、造成他人身體或健康之傷害、且過失行為與傷害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關於注意義務與過失的判斷(問題一、八(1)):
關於行李箱傾倒與告訴人跌倒間的因果關係(問題三、四、五、八(3)):
關於跌倒與傷勢間的因果關係(問題六、八(4)):
就您個人而言,本案應不涉及行政責任。若手扶梯本身有運行異常或維護不當之情形,高鐵站方(即手扶梯之管理人)則可能涉及違反相關公共安全法規之行政責任,但此與您個人之刑事或民事責任無直接關聯。
本案依目前資訊,應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積極聲請調查證據(問題七、九):
爭執過失與因果關係(問題八):
委任刑事辯護律師(問題九):
本案關於您行李箱傾倒導致告訴人跌倒受傷,可能涉及刑事過失傷害責任。您的主要答辯方向應著重於:釐清行李箱傾倒是否因手扶梯振動所致,以爭執您的過失程度;更重要的是,強調告訴人跌倒係因其自身一系列介入行為所致,而非您的行李箱傾倒直接且必然的結果,以爭執因果關係的中斷或減弱。此外,對於告訴人傷勢的真實性及與本次事件的因果關係,亦應積極爭執。建議您應優先聲請調查所有監視器畫面及手扶梯運行紀錄,並考量本案的複雜性及刑事責任風險,儘速委任專業刑事辯護律師協助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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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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