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獲遺失物延遲送交派出所之法律分析

拾获一副眼镜,本来想立刻送去派出所或交给失主,但是因为时间紧迫,我这个月上班时间有288小时,所以我目前急着要赶快去上班。所以等到下班之后,我自然就会送进派出所,那中途严警有接到严警电话说想请我立刻送去派出所,可是因为我雇的是台湾电力变变变电所,台湾电力变电所它支付的资源的是整个彰化县的所有电力设备,如果半途我离开的话,可能彰化县的整个电力系统发生中断。所以我就说我下班之后在。赶快送去派出所,果然我7点我6点下班,7点就之前就已经送到派出所了,交给警员了。请问这样还有触犯侵佔遺失物罪吗?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拾獲一副眼鏡,原欲立即送交派出所或歸還失主,但因工作時間緊迫(台灣電力變電所職務,關係彰化縣電力供應),故決定待下班後再行處理。期間雖接獲警方電話要求立即送交,您仍因職責重大而告知將於下班後處理。最終,您於下班後(約一小時內)便將眼鏡送至派出所交予警員。您想了解此情況是否仍會觸犯侵占遺失物罪。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刑事責任的判斷,就您所述事實,應無直接的民事侵權賠償責任問題。

二、刑事責任

關於您所提及的「侵占遺失物罪」,其相關規定為《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從上述法條可知,構成「侵占遺失物罪」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的主觀犯意。也就是說,行為人必須有將遺失物據為己有或讓第三人非法占有的意圖,才會成立此罪。

本案事實涵攝:

  1. 您雖然拾獲遺失物並持有了一段時間,但您一開始便有將其送交派出所或歸還失主的意圖,並非一開始就想據為己有。
  2. 您延遲送交的原因,是基於您在台灣電力變電所的職務特殊性,考量到若中途離開可能導致彰化縣電力系統中斷的重大公共利益考量,而非出於私心或不法意圖。
  3. 您在下班後,也確實迅速地將遺失物送交了派出所,履行了歸還的義務。
  4. 警方雖曾要求您立即送交,但您已說明原因,且最終也已送達。

綜合以上判斷,您在主觀上應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的犯意。您只是因為客觀上職務的特殊性,導致延遲了送交時間,但最終仍已將遺失物歸還。因此,本案應難以認定您有觸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之情形。

三、行政責任

就您所述事實,應無涉及行政法規上的責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就您所述事實,應無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保持冷靜:依據上述分析,您應無觸犯侵占遺失物罪的疑慮,請您無需過度擔心。
  2. 保留證據:若未來有任何疑義,您可以保留相關工作證明、班表或任何能證明您當時工作狀況的資料,以備不時之需。

肆、結論

關於您拾獲眼鏡並因工作延遲送交派出所一事,考量您並無不法所有的意圖,且最終已將遺失物送交,應難以成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建議您無需過度擔憂。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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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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