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获一副眼镜,本来想立刻送去派出所或交给失主,但是因为时间紧迫,我这个月上班时间有288小时,所以我目前急着要赶快去上班。所以等到下班之后,我自然就会送进派出所,那中途严警有接到严警电话说想请我立刻送去派出所,可是因为我雇的是台湾电力变变变电所,台湾电力变电所它支付的资源的是整个彰化县的所有电力设备,如果半途我离开的话,可能彰化县的整个电力系统发生中断。所以我就说我下班之后在。赶快送去派出所,果然我7点我6点下班,7点就之前就已经送到派出所了,交给警员了。请问这样还有触犯侵佔遺失物罪吗?
您拾獲一副眼鏡,原欲立即送交派出所或歸還失主,但因工作時間緊迫(台灣電力變電所職務,關係彰化縣電力供應),故決定待下班後再行處理。期間雖接獲警方電話要求立即送交,您仍因職責重大而告知將於下班後處理。最終,您於下班後(約一小時內)便將眼鏡送至派出所交予警員。您想了解此情況是否仍會觸犯侵占遺失物罪。
本案主要涉及刑事責任的判斷,就您所述事實,應無直接的民事侵權賠償責任問題。
關於您所提及的「侵占遺失物罪」,其相關規定為《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從上述法條可知,構成「侵占遺失物罪」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的主觀犯意。也就是說,行為人必須有將遺失物據為己有或讓第三人非法占有的意圖,才會成立此罪。
本案事實涵攝:
綜合以上判斷,您在主觀上應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的犯意。您只是因為客觀上職務的特殊性,導致延遲了送交時間,但最終仍已將遺失物歸還。因此,本案應難以認定您有觸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之情形。
就您所述事實,應無涉及行政法規上的責任。
就您所述事實,應無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拾獲眼鏡並因工作延遲送交派出所一事,考量您並無不法所有的意圖,且最終已將遺失物送交,應難以成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建議您無需過度擔憂。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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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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