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控告詐欺,成了被告,變警示戶,10/8出庭,但是對方是惡意控告,因為我們算是私下朋友的借貸,跟合意合資 幣安交易所的合約事情,因為我的虧損比對方還多出3倍以上的金額,對方一開始說可以接受,後來又一直希望我想出方案把錢賠給他,後來我有私下跟他借款,再還他第一次之後,暫時不想跟他有接觸,暫時封鎖對方,對方就去告我詐欺,我就成了警示戶,其實也是對方因為想追我,我沒有答應,後來對方覺得不划算,因為我沒給情緒價值,所以就是要搞得我不得安寧!
您目前面臨被控告詐欺的刑事案件,並因此成為警示帳戶,預計於10月8日出庭。您主張對方是惡意控告,因為雙方關係為私下朋友間的借貸與合意合資在幣安交易所進行合約交易,且您的虧損金額遠高於對方。您曾私下向對方借款並已償還部分,後因個人因素暫時封鎖對方,對方隨即提告詐欺。您認為對方提告的動機,可能與您未回應其追求,導致對方心生不滿有關。
本案若經檢察官或法院認定不成立詐欺罪,則雙方關係應回歸民事契約範疇。依您所述,雙方之間可能存在以下民事法律關係:
您被控告的罪名應屬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罪。詐欺罪的成立,需要符合以下幾個主要構成要件:
依您所述,您主張雙方是基於「私下朋友的借貸」及「合意合資」關係,且您的虧損金額比對方還多出3倍以上,對方一開始也表示可以接受。這些事實若能提出相關證據(例如對話紀錄、轉帳證明、投資協議等),應可證明您並無施用詐術,也無不法所有的意圖,而是基於真實的借貸或投資關係。詐欺罪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有「欺騙」的意圖,若雙方是基於合意進行借貸或投資,即使最終產生虧損,亦應屬民事糾紛,而非刑事詐欺。
至於「警示帳戶」的產生,通常是因檢警調機關受理詐欺案件後,通報銀行將涉案帳戶列為警示帳戶,以避免犯罪所得繼續流通。這是一個刑事偵查的附帶措施,並非直接認定您有罪,而是因為您的帳戶被懷疑涉及犯罪活動。
本案主要涉及刑事與民事責任,並無直接的行政責任。警示帳戶為金融機構配合偵查機關所採取的管制措施,並非對您個人行為的行政處罰。
目前看來,本案主要爭點在於詐欺罪的構成要件,較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若幣安交易所的合約交易涉及其他金融法規,則需視具體交易內容進一步判斷,但通常不會直接影響詐欺罪的認定。
關於您被控告詐欺一案,核心爭點應在於您是否有施用詐術及不法所有的意圖。若您能提出充分證據證明雙方為借貸或合資關係,且無詐欺意圖,則應有機會爭取不起訴或無罪判決。建議您儘速整理所有相關證據,並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利在偵查及審判程序中有效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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