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及對方曾對您提起公然侮辱之告訴,而檢察官已做出不起訴處分。在獲得不起訴處分後,您想了解是否有法律途徑可以對對方採取反制行動。
若對方明知您並無公然侮辱之行為,卻仍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或其指控內容涉及不實且足以貶損您的社會評價,則對方之行為可能已侵害您的名譽權。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另依同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因此,您或可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包括精神慰撫金。
若對方明知您並未犯公然侮辱罪,卻意圖使您受刑事處分而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提出告訴,其行為可能已涉犯《刑法》第169條之誣告罪。該條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起訴處分雖非直接認定對方誣告,但可作為判斷對方是否明知不實而提告的重要參考依據。
本案主要涉及個人間之法律爭議,應無直接之行政責任問題。
目前看來,本案應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關於您遭提告公然侮辱不起訴後之情況,若對方當初提告行為涉及不實或惡意,您可能得向對方主張民事名譽權侵害之損害賠償,或甚至提出刑事誣告罪之告訴。建議您應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評估最佳的處理策略。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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