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對於本同意書內容及由合作關係取得之他方及第三人資訊應予以保密,除依法命或為執行本同意書之義務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說明、或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公開、交付,若有違反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包含但不限於所受損害、所失利益、期待利益等)。 但合作關係是指拍影片 我站在街邊受訪大家都知道啊 那我跟朋友說我在街邊受訪會違反這個條約嗎?
您與他方簽署了一份同意書,其中包含保密條款,約定對於合作關係中取得的他方及第三人資訊應予保密,且不得對外說明或公開,若違反則需負損害賠償責任。您提出的疑問是,若合作關係是關於拍攝影片,而您在街邊受訪的過程是公開且眾所皆知的事實,您將此受訪事實告知朋友,是否會違反該保密條款。
本案主要涉及您與合作方之間契約關係中的保密義務,應屬民事契約責任之範疇。依據您提供的保密條款內容:「雙方對於本同意書內容及由合作關係取得之他方及第三人資訊應予以保密,除依法命或為執行本同意書之義務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說明、或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公開、交付,若有違反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包含但不限於所受損害、所失利益、期待利益等)。」
通常而言,保密條款旨在保護非公開、具有商業價值或個人隱私性質的資訊。若您在街邊受訪的行為本身,在您告知朋友時,已是公眾可得知且可觀察到的事實,則此類資訊的「保密性」可能有所減損。換言之,如果該資訊已經處於公開領域,並非僅透過合作關係才能取得的「秘密」資訊,則其是否仍受保密條款約束,便會產生疑義。
因此,單純告知朋友您在街邊受訪的「事實」,若該事實本身已是公開可見、眾所皆知,且不涉及任何影片製作的內部細節、尚未公開的內容、或合作方的商業機密等非公開資訊,應不致構成保密條款之違反。此種情形下,您告知朋友的內容,可能不符合保密條款中「由合作關係取得之他方及第三人資訊」且需「保密」的要件。
然而,若您分享的內容不僅止於「在街邊受訪」這個公開事實,而是涉及該影片製作的內部規劃、未公開的拍攝內容、合作方的策略、或任何其他非公開的細節資訊,則仍可能構成違反保密義務,並依《民法》第227條、第231條等規定,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依據您所描述的情境,單純告知朋友您在街邊受訪的公開事實,應不致涉及任何刑事責任,例如洩漏工商秘密罪等,因該資訊不具備秘密性。
本案情境應不涉及違反任何行政法規,故無行政責任之虞。
目前看來,本案情境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詢問將在街邊受訪的公開事實告知朋友是否違反保密條款一事,若該受訪事實本身已是公眾可得知之資訊,且您僅分享此公開事實,應不致構成保密條款之違反。然而,若您分享的內容涉及任何非公開的影片製作細節或合作方資訊,則可能涉及民事上的違約責任。建議您在分享資訊時,務必區分公開與非公開資訊,並對非公開資訊保持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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