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加重誹謗案之民刑事責任與附帶民訴策略

我起訴了網友加重誹謗,因為該網友汙衊我有在外面亂說「OOO欠人十萬」等不實訊息的指控,說該謠言是我所說,但我未曾發表類似言論,如果我會以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在刑法上再提出民事訴訟,那以刑逼民這個具體作法該怎麼做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因網友在網路上散佈不實訊息,指控您曾說「OOO欠人十萬」,認為該言論已構成加重誹謗,並已對該網友提起刑事訴訟。您進一步詢問,若欲以附帶民事訴訟方式在刑事程序中請求民事賠償,以及「以刑逼民」的具體操作方式為何。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依據我國《刑法》第310條第2項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中,若該網友確實透過網路等方式,散佈不實訊息指控您曾發表「OOO欠人十萬」之言論,且該言論足以損害您的名譽,則該網友的行為應屬《刑法》第310條第2項所稱之「散布文字、圖畫」而誹謗他人,並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情形,可能會構成加重誹謗罪。

二、民事責任

依據我國《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及《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若該網友的行為經認定構成刑事上的加重誹謗罪,其行為同時也應屬民法上的侵權行為。因該不實言論已侵害您的名譽權,您應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請求損害賠償。此外,由於名譽受損屬於非財產上之損害,您亦可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精神慰撫金(俗稱精神賠償),以彌補您因此所受的精神痛苦。

三、行政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與刑事責任,尚無其他特殊行政責任或法規責任之適用。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無。

參、處理建議

  1.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您已提起刑事訴訟,若欲請求民事賠償,最便捷的方式是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回復其損害。此舉的優點是免繳裁判費,且可與刑事訴訟程序一併進行,節省您的時間與金錢。 您可以在刑事訴訟的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向審理刑事案件的法院提出附帶民事訴訟的書狀,載明您請求賠償的金額(例如精神慰撫金)及理由。

  2. 關於「以刑逼民」的具體作法: 「以刑逼民」並非法律上的專有名詞,而是實務上常見的一種策略,意指利用刑事訴訟程序對被告造成的壓力(例如偵查、開庭、可能被判刑等),促使被告願意與被害人和解,以換取被害人撤回刑事告訴或同意給予緩起訴、緩刑等較輕的處分。 具體作法上,您可以在刑事偵查或審判階段,透過檢察官或法官詢問雙方是否有和解意願時,提出您的和解條件。這些條件通常會包含:

    • 賠償金額: 請求對方賠償一定金額的精神慰撫金或其他財產損失。
    • 公開道歉: 要求對方以特定方式(例如在網路上、報紙上)公開道歉,以回復您的名譽。
    • 撤回告訴: 若對方同意您的和解條件並履行,您可以考慮撤回刑事告訴。由於加重誹謗罪是「告訴乃論」之罪,一旦告訴人撤回告訴,刑事案件即告終結,檢察官會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會為不受理判決。

    請注意: 撤回告訴後,除非有新的事實或證據,否則您不能再就同一事實對該網友提起刑事告訴。因此,在決定是否撤回告訴前,務必確保對方已完全履行和解條件,並仔細評估利弊。

肆、結論

關於您起訴網友加重誹謗一案,該網友的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同時也應屬《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所規範之侵權行為,您應可請求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

建議您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在偵查或審判階段,利用刑事訴訟的壓力與對方進行和解協商。若對方願意提出合理賠償並履行和解條件,您可以考慮撤回刑事告訴,以達到迅速解決紛爭並獲得賠償的目的。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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