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誹謗案:證明未曾散布謠言之策略

我起訴了網友加重誹謗,因為該網友汙衊我有在外面亂說「OOO欠人十萬」等不實訊息的指控,說該謠言是我所說,但我未曾發表類似言論,訴訟強調「誰主張,誰舉證」,我應該如何證明自己沒有說過這個言論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因網友指控您散布「OOO欠人十萬」等不實言論,而對該網友提起加重誹謗訴訟。您主張您未曾發表過此類言論,並詢問在訴訟中應如何證明自己沒有說過這些話。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若經法院認定網友的言論構成誹謗,除了刑事責任外,該網友的行為亦可能同時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侵權行為,侵害您的名譽權。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您應得請求精神慰撫金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例如要求對方刊登道歉啟事等)。

二、刑事責任

您所提起的「加重誹謗」訴訟,主要涉及《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規定:

  • 《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附著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此即一般所稱之「加重誹謗」)
  • 《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針對您的問題「我應該如何證明自己沒有說過這個言論」,在刑事誹謗案件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如下:

  1. 網友(被告)的舉證責任: 依據《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原則上應由「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的網友(即本案的被告)負舉證責任,證明其所指控您散布「OOO欠人十萬」的言論為真實。換言之,網友必須提出證據證明您確實有說過那些話。

  2. 您的舉證策略(證明消極事實): 雖然舉證責任原則上在於對方,但證明「沒有做過某事」(消極事實)在法律上確實較為困難。然而,您仍可透過以下方式積極準備,以強化您的主張並反駁對方的指控:

    • 反駁對方證據: 仔細檢視網友提出的所有證據(例如對話紀錄、錄音、證人證詞等),指出其證據的瑕疵、不完整性或不可信之處,以削弱其證明力。
    • 提出間接證據: 雖然無法直接證明「沒有說過」,但可以提出間接證據來證明您沒有說過該言論的可能性:
      • 時間與地點的不在場證明: 如果網友指控您在特定時間、地點說過該言論,您可以提出當時您不在場的證明(例如:交通紀錄、打卡紀錄、其他證人證明您當時在別處等)。
      • 通訊紀錄或社群媒體紀錄: 檢視您的通訊軟體(如LINE、Messenger)、社群媒體(如Facebook、Instagram)等,證明您未曾在這些平台上發表或轉傳過相關言論。
      • 證人證詞: 尋找可以證明您未曾說過該言論,或證明您與該言論內容無關聯性的證人。例如,若有朋友在場,可以證明您當時並未說過此類話語。
      • 動機與關聯性: 證明您與「OOO欠人十萬」這件事本身沒有任何關聯,也沒有散布此類言論的動機。
    • 要求對方提供證據: 在訴訟過程中,您可以要求網友明確指出其指控的依據、證據來源及具體內容,並要求法院命其提出相關證據。

三、行政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積極蒐集間接證據: 儘管證明消極事實困難,仍應盡力蒐集所有能間接證明您未曾散布該言論的證據,例如通訊紀錄、不在場證明、相關證人等。
  2. 仔細檢視對方證據: 密切關注網友在訴訟中提出的證據,並準備好針對其證據的瑕疵或不足之處進行反駁。
  3. 與律師充分討論: 由於誹謗案件涉及複雜的舉證責任與事實認定,建議您與您的委任律師詳細討論所有細節,共同擬定最有利的訴訟策略。

肆、結論

關於您起訴網友加重誹謗一案,您應證明自己未曾散布不實言論。在刑事誹謗訴訟中,原則上應由指控您散布不實言論的網友負舉證責任。您應積極準備反駁對方證據,並蒐集所有能間接證明您未曾發表該言論的證據,以強化您的主張。建議您與專業律師密切合作,以應對訴訟程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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