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已向警方對網友提告刑事加重誹謗,目前正關心何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請求損害賠償,並詢問是否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處理所有相關事宜。
本案您所欲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主要目的應為請求因加重誹謗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賠償,例如精神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或其他財產上損害。此部分之請求,應屬民法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範疇,主要依據為《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第195條(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關於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時機,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至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或在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向刑事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表示在檢察官尚未對被告提起公訴(即「起訴」)之前,例如在警察偵查或檢察官偵查階段,是無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您必須等待檢察官將案件起訴至法院後,才能向審理該刑事案件的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此外,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回復其損害。而《刑事訴訟法》第489條亦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審判,應由刑事庭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因此,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會與刑事案件一同進行。
您已對網友提起刑事加重誹謗訴訟,此部分應屬《刑法》第310條第2項所規範之加重誹謗罪。刑事責任的追究,將由檢察官偵查後決定是否起訴,並由法院審理判斷被告是否成立犯罪。
本案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對網友提起的加重誹謗刑事訴訟,您確實可以在檢察官起訴後,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審理該刑事案件的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強烈建議您委請專業律師協助處理,律師將能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務,確保您的權益獲得妥善保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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