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由於9/29收到告知資遣於10/31,告知會使用謀職假。 於是回覆得到如下: 因為每月辛勤獎金是有來上班協助工作才有的,所以用到特休跟謀薪假之後出席日數按照比例去算辛勤。 問題:想請問這樣扣獎金是合理的嗎?有無方案 之後又收到以下內容: 現在診所要關帳結清之前全部對診所借貸事宜,請你就在職期間借款金額及還款明細憑證給出完整資訊,即日起不能再擅自從診所借貸事宜,再請你補上所有借還明細 聲明: 針對你於任職期間未經負責人同意,擅自取用診所櫃檯現金新臺幣,診所正式提出警告。 櫃檯現金屬於診所營運款項,任何人都不得自行取用作私人用途。即使你認為只是暫時借用,或事後已經歸還,也不代表當時取得診所同意。這項行為已影響診所帳務管理及對你的信任。 自即日起,任何現金支出都必須依診所授權程序辦理,並留下完整憑證;禁止擅自取用、借支,或以私人借據代替現金。帳款如有短少或異常,應立即向負責人報告。 請你就上述事件提出說明,並確實遵守現金管理要求。如再發生類似情形,診所將依具體事實及相關法令處理,必要時尋求法律途徑。 補充說明:本次要求提供資料,是為核對任職期間所有診所現金取用及返還情形,不代表診所確認各筆取款均經事前同意。 請於10月5日前,逐筆列明取款日期、金額、用途、當時取得何人授權,以及返還日期、金額、方式與尚未返還餘額,並附上現有原始憑證。無憑證者,也請列出並說明原因。 問題: 1 門診紀錄表已被負責人收走,我無法統整 2 當時支出地方寫名字+借+金額 3 正確步驟應該為何 應該要如何回答? 4 他是否可以提告成功?之後可能面臨什麼民事/刑事?處罰/罰金?或是資遣費? 因為問題太雜 不是很清楚該如何提問,想詢求專業人員提供正確步驟以防萬一
您好,您所提出的問題主要包含兩大部分:
您未經同意擅自取用診所櫃檯現金之行為,可能涉及《刑法》上之罪名,這將取決於您取用時的「意圖」及您對該筆現金的「持有」狀態:
關鍵點:診所若能證明您有「不法所有」的意圖(即將不屬於自己的財物當作自己的來使用),且金額明確,則提告刑事罪名恐有成立之風險。即使您認為只是暫時借用,但若未經同意即擅自取用,在法律上仍可能被認定為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本案目前看來無直接涉及行政責任。
這部分情況較為複雜且具潛在風險,請務必謹慎處理:
由於本案涉及勞資爭議及潛在的刑事責任,情況較為複雜且敏感。強烈建議您儘速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由律師陪同處理後續與診所的溝通,並評估最佳應對策略,以保障您的權益。
關於「辛勤獎金」扣減,診所作法恐有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虞,建議您可主張權益並考慮向勞工局申請調解。至於「擅自取用現金」一事,可能涉及民事返還責任及潛在刑事風險(如竊盜或侵占),您應謹慎應對診所要求,提供您所能提供的資訊,並強調無不法意圖。鑑於此事件的嚴重性,建議您務必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最妥適的法律協助與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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