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我想請您幫我評估一下,如果二寶之後由我帶到高雄生活,前夫不同意,我聲請改定親權/請求由我主要照顧,實務上我的勝算大概如何? 目前情況是: 我們4/30離婚,離婚協議原本是共同扶養,我5月中獨自回高雄安頓大寶租屋學校,7月中把大寶帶回高雄生活,目前找了不錯的保母,9月底詢問想帶二寶下高雄 1. 二寶目前約快2歲,從出生後主要生活在花蓮,出生主要托嬰7:30-18:00,晚上都由我和前夫負責,前夫會晚上陪睡和接送,其他都是由我處理,離婚後5月中-至今由前夫父母和他姐姐為主要共同照顧者,前夫為次照顧。 2. 我目前在高雄,大寶也跟我一起生活。 3. 如果二寶過來,我會是主要照顧者,兩個孩子會一起生活。 4. 我已經找到高雄的保母,可以配合我的工作/生活時間,也可以臨托、延托,照顧安排不是完全靠我一個人硬撐。 5. 目前我的居住、經濟及日常照顧安排,我認為都可以穩定負擔二寶。 6. 我目前沒有正式工作,主要經濟來源是自己的資產及現有生活安排,這部分我知道可能會是法院考量因素。 7. 前夫目前明確表示不同意二寶提前到高雄,並表示如果我要接走二寶,就要重新簽離婚協議、重新處理扶養費等經濟問題 8. 他目前提出的理由包含二寶如果離開,會影響他父母及姐姐目前的家庭/經濟安排。 9. 我們原本的離婚協議已有扶養費約定,但目前雙方對二寶改由我照顧後的扶養費及相關條件沒有重新達成一致。 想知道目前勝算不夠高,您會建議我先累積哪些具體事實或照顧紀錄,再聲請會比較有利?
您與前夫於今年4月30日離婚,原協議共同扶養二位子女。您於5月獨自帶大寶回高雄生活,並已安頓好居住及學校事宜。目前您希望將約2歲的二寶也帶到高雄共同生活,並聲請改定二寶的親權由您主要照顧。然而,前夫明確表示不同意,並提出二寶若離開會影響其父母及姐姐的家庭/經濟安排等理由。您目前在高雄已找到合適保母,並認為自身居住、經濟及日常照顧安排均可穩定負擔二寶,但目前沒有正式工作,主要經濟來源為個人資產。
本案主要涉及民法上關於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負擔之改定。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最核心的原則是「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並會綜合考量民法第1055條之1所列舉的各項因素,以決定由何方擔任主要照顧者。
子女之年齡、性別、意願、健康狀況及生活狀況:
父母之年齡、健康、品行、意願、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父母對子女之教養計畫:
父母與子女之互動狀況及對子女之照顧意願與態度:
其他一切情狀:
綜合來看,由於二寶年幼且目前在花蓮已有相對穩定的照顧環境,法院在改定親權時,通常會傾向維持現狀,除非有明確證據顯示改變現狀對子女更有利。您目前無正式工作,可能會是法院考量的一個挑戰。然而,您有手足同住的優勢,且已準備好照顧計畫,若能進一步強化您的經濟穩定性及與二寶的連結,應有助於提高勝算。
本案不涉及刑事責任。
本案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考量二寶年幼及現狀維持原則,您目前聲請改定親權的勝算可能不夠高。為提高您的勝算,建議您可先累積以下具體事實或照顧紀錄:
關於您聲請改定二寶親權/請求由您主要照顧一事,考量二寶年幼及現狀維持原則,目前勝算可能不夠高。建議您應先積極建立穩定的經濟基礎、持續維持與二寶的親密連結,並完善高雄的照顧環境證明,同時嘗試與前夫協商,以累積更多有利事實與證據,再行聲請,應能提高您的勝算。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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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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