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台灣籍 男方是大陸籍 4/21末次月經 5/22得知懷孕 7/10大陸登記結婚 已將結婚證書公證過寄海基會驗證完 還未到台灣戶政登記 男方還未曾來過台灣 目前想要離婚 想要詢問該如何爭取我肚子裡的寶寶 所有的撫養權 不想跟男生有關係,在台灣是否會有無法上台灣戶籍問題 未來如果他想探視寶寶該怎麼做,大陸那邊離婚我該怎麼處理
您為台灣籍女性,與大陸籍男方於2023年7月10日在大陸登記結婚,結婚證書已完成公證並經海基會驗證,但尚未在台灣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您目前已懷孕,並希望在孩子出生前與男方離婚,爭取未來子女所有的親權(撫養權),不希望與男方有任何關係。您同時關心子女未來在台灣的戶籍登記問題,以及男方若想探視子女應如何處理,並詢問在大陸辦理離婚的相關事宜。
婚姻關係之有效性與離婚程序:
子女親權行使負擔(監護權):
探視權:
依您所述事實,本案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子女國籍:
子女戶籍登記:
本案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與大陸籍配偶的離婚、子女親權及戶籍問題,您應可透過在台灣提起離婚訴訟,同時請求法院酌定子女親權行使負擔,並積極爭取由您單獨行使親權。子女出生後,因您為台灣籍,應可順利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及台灣戶籍。男方可能仍保有探視權,但您可向法院請求限制探視方式。建議您盡快諮詢專業律師,以規劃最有利的法律策略,並保障您與子女的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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