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卡關,侵害配偶權訴訟影響離婚進度之法律諮詢

我在婚姻破裂期間,正在談離婚卻未走完程序時交了男朋友,然後被先生告了侵害配偶權,但他目前沒有要告我而是告對方,那我現在跟我先生在談離婚,他卻要等跟對方的官司結束後才肯離婚,我不想等,因為在同一個屋簷下我壓力很大,那如果我要先離婚我應該要怎麼做? 他不肯離婚是擔心到時他跟對方打官司時,我去幫對方作證,到時他要在花時間告我,我跟他以談好離婚協議這個程序只需要去公證即可,主要卡在他跟對方的官司,所以他才不肯現有離婚程序!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目前與先生處於婚姻破裂、正在協商離婚但尚未完成程序的階段。在此期間,您結交了男朋友,先生因此對您的男朋友提告「侵害配偶權」。先生目前暫未對您提告,但他以與男朋友的官司未結束為由,拒絕完成與您的離婚程序,導致您無法順利離婚。您因與先生同住壓力甚大,希望盡快離婚,且您與先生已談妥離婚協議內容,僅差公證程序。先生不願現階段離婚的主要考量是擔心您在未來與男朋友的官司中,會出庭為男朋友作證,屆時他可能需要再花時間對您提告。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侵害配偶權責任:
    • 依據我國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3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即使婚姻關係已名存實亡,在尚未正式離婚前,配偶權仍受法律保護。您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交往,可能會被認定為侵害配偶權。
    • 雖然先生目前僅對您的男朋友提告,但若法院認定有侵害配偶權之事實,先生未來亦可能對您提起侵害配偶權之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
  2. 離婚程序:
    • 協議離婚:依據民法第1049條及第1050條規定,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且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若您與先生已就離婚條件達成共識,但先生拒絕配合辦理公證或後續登記,則協議離婚程序將無法順利進行。
    • 裁判離婚:若協議離婚無法達成,您可以依據民法第1052條向法院提起裁判離婚訴訟。該條文列舉了多項離婚事由,其中第1項第10款規定「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 本案中,您與先生的婚姻關係顯已破裂,且先生拒絕履行已談妥的離婚協議,並以訴訟為由拖延離婚,導致您在同一個屋簷下承受巨大壓力,此等情況應可主張為「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 雖然您與男朋友的關係可能會被先生主張為您有責,但法院在審理裁判離婚時,會綜合考量婚姻破裂的整體原因、雙方責任歸屬、子女最佳利益及其他一切情狀,並非單純以一方有外遇就必然判決其敗訴。

二、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通姦罪已於民國109年5月29日經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憲而失效,因此您與男朋友的關係不涉及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本案不涉及行政責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再次溝通協商:您可以再次嘗試與先生溝通,強調您希望盡快結束婚姻關係的意願,並說明您在先生與男朋友的訴訟中,可能會保持中立,或向先生表明您不會刻意為男朋友作證,以減輕先生的疑慮。若有必要,可考慮透過公正第三方(如律師、調解委員)協助協商,以促成協議離婚。
  2. 考慮提起裁判離婚訴訟:若先生仍堅持不配合協議離婚,且您確實無法忍受現狀,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裁判離婚訴訟。在訴訟中,您可以主張婚姻已無維持之可能,且先生拒絕履行協議並拖延離婚已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3. 關於作證權利:在先生對男朋友提起的侵害配偶權訴訟中,您可能會被法院傳喚作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07條規定,證人與當事人有親屬關係者,得拒絕證言。作為先生的配偶,您有權利拒絕作證,以避免作出對自己或先生不利的陳述。
  4. 評估侵害配偶權訴訟風險:即使您成功離婚,先生仍可能在未來對您提起侵害配偶權之訴訟。建議您在處理離婚事宜的同時,也應評估此潛在風險,並預作準備。

肆、結論

關於您希望盡快離婚的訴求,若先生拒絕配合協議離婚,您應考慮向法院提起裁判離婚訴訟,主張婚姻已難以維持。同時,您應留意先生未來對您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的潛在風險,並在先生與男朋友的訴訟中,可考慮行使拒絕證言權,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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