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配偶目前由於爭吵的關係,對方要訴求離婚,要把兩個小孩都帶走,請問對於一個常常不在家,沒有耐心,脾氣暴躁的父親,他真的能把小孩帶走嗎?主要照顧者是我本人
您與配偶目前因爭吵而面臨離婚,配偶欲訴請離婚並要求帶走兩位子女。您提到自己是子女的主要照顧者,而配偶(父親)則有常常不在家、沒有耐心、脾氣暴躁等情形,因此您想了解配偶是否真的能將小孩帶走。
本案主要涉及《民法》親屬編中關於離婚後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俗稱監護權)的相關規定。當父母離婚時,若無法自行協議子女的監護權歸屬,法院將會依據《民法》第1055條規定,為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一切情狀,來決定由何方行使或負擔子女之權利義務。
依據《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法院在判斷子女最佳利益時,會考量多項因素,其中包含:
本案若有您所述配偶「常常不在家、沒有耐心、脾氣暴躁」之情形,且您為「主要照顧者」,這些事實應屬法院在審酌「父母照顧子女之意願及能力」以及「父母與子女之互動狀況」時,會特別考量的重點。法院會綜合評估哪一方的照顧環境與能力,對子女的成長發展最為有利。若您能證明您長期以來是子女的主要照顧者,且配偶確實有較為負面之照顧狀況,則法院在判斷時,應會將這些因素納入考量,並可能傾向由主要照顧者繼續照顧子女。
依您目前所提供之資訊,本案應不直接涉及刑事責任。然而,若配偶的脾氣暴躁行為已達到對子女有不當對待、虐待或遺棄等情事,則可能另涉《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之刑事責任,但此需有更具體之事實認定。
本案目前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目前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與配偶離婚爭議中子女監護權之問題,法院在判斷時,應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若您能證明您為子女之主要照顧者,且配偶確實有您所述之不適任照顧情形,則您在爭取子女監護權上應有較為有利之立場。建議您積極蒐集相關證據,並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維護您及子女之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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