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與丈夫結婚已8年,育有一女一子。於今年八月發現丈夫有外遇情形,因此想了解如何提出離婚、哪些證據有效,以及如何為自己與小孩爭取撫養權及相關權益。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法律關係,包含離婚、子女監護權、扶養費、贍養費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議題。
離婚事由: 依據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夫妻之一方「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您丈夫的外遇行為,應屬符合此一法定離婚事由。此外,若外遇行為已導致夫妻感情破裂,難以維持婚姻,亦可能構成同條項第10款「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之離婚事由。
有效證據: 為證明丈夫外遇,您可能需要蒐集相關證據。有效的證據應屬多元,例如:
**提醒您,證據的蒐集應注意合法性,避免自行非法竊錄或侵犯他人隱私,以免證據不被採納,甚至可能觸犯法律。
子女監護權(親權行使負擔): 依據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法院在決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歸屬時,應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最優先考量。法院會綜合審酌多項因素,例如:
您可向法院主張您有較佳的照顧能力與環境,以爭取子女的監護權。
扶養費: 無論監護權歸屬何方,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並不會因此免除。依據民法第1116條之2及第1119條規定,父母雙方均應依各自的經濟能力、身分及子女的實際需求,共同負擔子女的扶養費用。您可以向法院請求對方支付子女的扶養費,金額會由法院依雙方收入、子女需求等因素酌定。
贍養費: 依據民法第1057條規定,若您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且離婚原因應歸責於您丈夫,您可能可以向法院請求丈夫支付贍養費。但此部分法院會審酌您的實際生活狀況及謀生能力。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若夫妻雙方未約定其他財產制,原則上適用法定財產制。離婚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由夫妻各取一半。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以及慰撫金,則不列入分配範圍。您應可向法院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
我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已於民國109年5月29日經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憲失效,因此,您丈夫與第三者之間的外遇行為,已不構成刑事犯罪,無法提起刑事告訴。
本案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丈夫外遇一事,應屬民法第1052條所定之法定離婚事由。您可以合法蒐集相關證據,向法院請求離婚,並同時爭取子女監護權、扶養費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權益。由於通姦罪已除罪化,故無法提起刑事告訴。建議您盡快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具體且符合您個案情況的法律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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