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樓上噪音擾鄰法律諮詢

公寓樓上吵鬧,非持續噪音,是跑步走路及喧嘩、拖拉椅子的聲音,管委會不處理,新竹縣申訴電話打了也沒人處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反映公寓樓上住戶有跑步、走路、喧嘩及拖拉椅子等非持續性噪音,已影響您的居住安寧。您曾向管委會及新竹縣申訴電話反映,但問題仍未獲處理。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噪音問題,可能涉及民法上之「侵害居住安寧」及「侵權行為」。

  1. 侵害居住安寧:依據民法第793條規定,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有通行權者,得請求除去或防止其侵害。雖然此條文主要針對土地利用,但法院實務上亦常援引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規定,認定噪音若已逾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範圍,即可能構成對居住安寧權的侵害。樓上住戶發出之噪音,若已達到此一程度,應屬不法侵害您的居住安寧權益。

  2. 事實涵攝:您所描述的跑步、走路、喧嘩及拖拉椅子聲響,雖非持續性,但若其頻率、音量或發生時段(例如深夜或清晨)已嚴重影響您的作息與身心健康,並非一般社會生活所能容忍,則樓上住戶之行為應屬有過失,可能成立民事侵權行為,您得請求排除侵害或損害賠償。

二、刑事責任

就您所述之噪音類型,通常較難直接構成刑事責任。除非噪音行為已涉及恐嚇、騷擾或其他特定犯罪行為,否則單純的居住噪音,一般不會成立刑法上的犯罪。

三、行政責任

  1. 噪音管制法:您所提及的「非持續噪音」,通常較難適用《噪音管制法》進行裁罰,因為該法主要針對特定場所或設施(如工廠、營業場所、營建工程等)的持續性或固定性噪音,且需經儀器測量達到管制標準。住戶間偶發或非持續性的生活噪音,通常不在其管制範圍內。

  2.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此為本案最直接相關之行政法規。

    • 住戶義務: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住戶不得從事其他有礙建築物或其附屬設施安全、衛生、觀瞻之行為。雖然未明文提及噪音,但第4項規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有妨害公共安寧之行為,其精神應可類推適用於一般住戶行為。若樓上住戶之噪音已妨害公共安寧,應屬違反住戶義務。
    • 管委會職責:同條例第16條第5項規定,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管委會應有處理住戶噪音問題的職責。
    • 主管機關介入:若管委會經反映後仍不處理,或處理無效,您得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5項規定,向新竹縣政府主管機關(通常為工務處或建管單位)申訴,請求其介入處理。主管機關得依同條例第47條第2款規定,對經制止而不遵從的住戶處以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應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考量您已向管委會及申訴電話反映未果,建議您採取以下步驟:

  1. 詳實蒐集證據:這是所有法律行動的基礎。請記錄噪音發生的時間、日期、持續時間、噪音類型(例如跑步聲、拖拉聲、人聲喧嘩)、音量大小(可嘗試錄音或錄影,但請注意錄音錄影的合法性與隱私權問題,建議以記錄為主,錄音為輔)。若有其他住戶亦受影響,可請其作證。

  2. 再次書面通知管委會:以存證信函或內容可證明之書面方式,正式向管委會反映噪音問題,並明確指出樓上住戶的行為已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社區規約(若有),要求管委會依其職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16條第5項)介入處理,並限期回覆處理結果。保留所有書面往來紀錄。

  3. 向主管機關申訴:若管委會仍不處理或處理無效,您得檢附前述蒐集之證據及與管委會的往來紀錄,向新竹縣政府主管機關(例如工務處或建管單位)提出申訴,請求其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5項及第47條第2款規定,對樓上住戶或未盡職責的管委會進行裁罰。

  4. 考慮民事訴訟:若上述行政途徑仍無法解決問題,且噪音已嚴重影響您的生活,您得考慮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排除侵害(要求樓上住戶停止製造噪音)及/或損害賠償(例如精神慰撫金)。提起民事訴訟前,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勝訴可能性及訴訟成本。

肆、結論

關於公寓樓上噪音擾鄰問題,應屬涉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住戶義務與管委會職責,並可能構成民法上之侵害居住安寧。建議您優先透過蒐證、書面通知管委會,並向新竹縣政府主管機關申訴,若仍無法解決,再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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