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因為諾羅性腸胃炎,因為私事需要請假,所以由這位諾羅腸胃炎同事來代班,這位同事把自己也說醫生說是會傳染的病毒,所以請我要事後消毒, 而我的辦公樓層有左右兩側女廁可以使用,所以詢問同事把是否可以至其中一側使用廁所,當中他也有同意。 但事後,卻在line的大頭貼說「因為我腸胃炎,所以請假同事(影射,沒有把名字寫出來)把我當瘟神,不讓我使用廁所」 請問這樣是否構成誹謗罪?
您因同事罹患諾羅病毒性腸胃炎,且該同事需請假處理私事,故由該同事代班。基於該同事自述病毒具傳染性,您詢問其是否可使用辦公室左右兩側女廁的其中一側,該同事當時亦表示同意。然而,事後該同事卻在Line大頭貼上發布「因為我腸胃炎,所以請假同事(影射,沒有把名字寫出來)把我當瘟神,不讓我使用廁所」之言論。您想了解此行為是否構成誹謗罪。
本案若經認定同事的行為構成刑事上的誹謗或公然侮辱,導致您的名譽受損,您可能可以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及第195條第1項(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精神慰撫金)的規定,向該同事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此部分需待刑事責任判斷後,再行評估求償金額。
針對同事在Line大頭貼上的言論,可能涉及《刑法》上的「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
誹謗罪(《刑法》第310條)
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
兩者競合: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的區別在於,誹謗罪是針對「具體事實」的指摘或傳述,而公然侮辱罪是針對「抽象謾罵」或「輕蔑舉動」。本案中,同事的言論同時包含「把我當瘟神」(偏向抽象謾罵)及「不讓我使用廁所」(具體事實指摘)。若法院認為其主要意圖在於指摘不實事實以損害名譽,則可能優先認定為誹謗罪;若認為主要在於抽象貶損人格,則可能認定為公然侮辱罪。實務上,若同時符合兩者要件,通常會以誹謗罪論處,因其侵害法益較重。
本案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同事在Line大頭貼上發布的言論,若其內容涉及不實事實且足以毀損您的名譽,並可被特定為您,則可能涉及《刑法》上的誹謗罪;若僅為抽象謾罵,則可能涉及公然侮辱罪。建議您先行蒐集證據,並嘗試與同事溝通,若無效再考慮透過公司或法律途徑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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