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Line大頭貼影射言論是否構成誹謗罪?

同事因為諾羅性腸胃炎,因為私事需要請假,所以由這位諾羅腸胃炎同事來代班,這位同事把自己也說醫生說是會傳染的病毒,所以請我要事後消毒, 而我的辦公樓層有左右兩側女廁可以使用,所以詢問同事把是否可以至其中一側使用廁所,當中他也有同意。 但事後,卻在line的大頭貼說「因為我腸胃炎,所以請假同事(影射,沒有把名字寫出來)把我當瘟神,不讓我使用廁所」 請問這樣是否構成誹謗罪?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因同事罹患諾羅病毒性腸胃炎,且該同事需請假處理私事,故由該同事代班。基於該同事自述病毒具傳染性,您詢問其是否可使用辦公室左右兩側女廁的其中一側,該同事當時亦表示同意。然而,事後該同事卻在Line大頭貼上發布「因為我腸胃炎,所以請假同事(影射,沒有把名字寫出來)把我當瘟神,不讓我使用廁所」之言論。您想了解此行為是否構成誹謗罪。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若經認定同事的行為構成刑事上的誹謗或公然侮辱,導致您的名譽受損,您可能可以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及第195條第1項(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精神慰撫金)的規定,向該同事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此部分需待刑事責任判斷後,再行評估求償金額。

二、刑事責任

針對同事在Line大頭貼上的言論,可能涉及《刑法》上的「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

  1. 誹謗罪(《刑法》第310條)

    • 法條要件: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指摘或傳述之事實,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事實涵攝:
      • 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同事在Line大頭貼上稱「把我當瘟神,不讓我使用廁所」,此言論暗示您對生病同事不友善、歧視,甚至限制其基本生理需求。這類指控若為不實,確實可能讓看到該大頭貼的Line好友或同事對您產生負面觀感,進而損害您在職場或人際關係中的名譽。
      • 意圖散布於眾:Line大頭貼是公開可見的,其Line好友都能看到,應符合「散布於眾」的要件。
      • 可得特定性:雖然同事沒有指名道姓,僅稱「請假同事」,但在特定職場環境下,若當時只有您是「請假同事」且由該諾羅同事代班,則共同的Line好友或同事可能足以辨識出該言論所指涉的對象就是您。此部分需視具體情況判斷辨識度高低。
      • 事實真偽:根據您的描述,同事是「同意」使用其中一側廁所,而非「不讓使用」。若您的說法為真,則同事所傳述的「不讓我使用廁所」之事實為不實。若該同事無法證明其所指摘的事實為真實,則可能成立誹謗罪。
  2. 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

    • 法條要件: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事實涵攝:
      • 公然:Line大頭貼公開可見,應符合「公然」的要件。
      • 侮辱:同事稱「把我當瘟神」,這句話帶有貶低、輕蔑的意味,可能構成抽象的謾罵或侮辱。若法院認為該言論不涉及具體事實的指摘,而僅是抽象的謾罵,則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
  3. 兩者競合: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的區別在於,誹謗罪是針對「具體事實」的指摘或傳述,而公然侮辱罪是針對「抽象謾罵」或「輕蔑舉動」。本案中,同事的言論同時包含「把我當瘟神」(偏向抽象謾罵)及「不讓我使用廁所」(具體事實指摘)。若法院認為其主要意圖在於指摘不實事實以損害名譽,則可能優先認定為誹謗罪;若認為主要在於抽象貶損人格,則可能認定為公然侮辱罪。實務上,若同時符合兩者要件,通常會以誹謗罪論處,因其侵害法益較重。

三、行政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蒐集證據:建議您立即截圖保存該同事Line大頭貼的內容,並保留您與該同事之間關於廁所使用溝通的Line對話紀錄,以證明您當時是詢問而非禁止,且對方亦有同意。若有其他同事知悉當時情況,亦可作為證人。
  2. 私下溝通:您可以考慮先與該同事進行私下溝通,表明其大頭貼內容與事實不符,已對您的名譽造成影響,並要求其撤下該言論或進行澄清。
  3. 尋求公司協助:若私下溝通無效,且您認為該言論已影響到您的職場聲譽,可以考慮向公司的人資部門或主管反映,請求公司介入協調或處理。
  4. 考慮法律途徑:若上述方式均無法解決,且您認為名譽受損嚴重,可考慮向警方報案提出刑事告訴(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需於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並可於刑事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求償。

肆、結論

關於同事在Line大頭貼上發布的言論,若其內容涉及不實事實且足以毀損您的名譽,並可被特定為您,則可能涉及《刑法》上的誹謗罪;若僅為抽象謾罵,則可能涉及公然侮辱罪。建議您先行蒐集證據,並嘗試與同事溝通,若無效再考慮透過公司或法律途徑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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