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補習班老師被學生指控,在教學過程中對學生使用「三字經」或「畜生」等不雅及侮辱性言詞,學生或其家長欲了解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及處理方式。
若補習班老師對學生使用侮辱性言詞,應屬侵害學生之名譽權或人格權。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依《民法》相關規定,向老師請求損害賠償:
老師的言行可能涉及以下刑事責任:
若學生為兒童或少年(未滿18歲),老師的行為可能涉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目前未見有其他特殊法規責任直接適用於此情況,主要仍以民事、刑事及兒少法規為主。
關於補習班老師對學生使用侮辱性言詞之情形,可能涉及《民法》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以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行政責任。建議學生或家長應積極蒐集證據,並可先向補習班及主管機關反映,若有必要再考慮提起刑事告訴或民事訴訟,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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