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因為諾羅性腸胃炎,因為私事需要請假,所以由這位諾羅腸胃炎同事來代班,這位同事把自己也說醫生說是會傳染的病毒,所以請我要事後消毒, 而我的辦公樓層有左右兩側女廁可以使用,所以詢問同事把是否可以至其中一側使用廁所,當中他也有同意。 但事後,卻在line的大頭貼說「因為我腸胃炎,所以請假同事把我當瘟神,不讓我使用廁所」 請問這樣是否構成誹謗罪?
您因同事罹患諾羅病毒腸胃炎,且該同事自述病毒具傳染性並要求事後消毒,故建議其使用辦公室樓層左右兩側女廁的其中一側,同事當時亦表示同意。然而,事後該同事卻在Line大頭貼上發布「因為我腸胃炎,所以請假同事把我當瘟神,不讓我使用廁所」之言論。您想了解此行為是否構成誹謗罪。
若同事的言論經認定為不實且足以損害您的名譽,即使不構成刑事犯罪,您仍可能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及第195條第1項(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精神慰撫金)之規定,向該同事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此類賠償旨在彌補因名譽受損所造成的精神痛苦。
本案主要應探討是否涉及《刑法》上的誹謗罪。
法條構成要件:
本案涵攝:
法條構成要件:
本案涵攝:
本案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同事在Line大頭貼上發布的言論,若其內容與事實不符,且足以使他人對您的社會評價降低,應可能涉及《刑法》上的誹謗罪,同時也可能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使您得請求精神慰撫金。建議您先完整蒐集證據,並可嘗試與同事溝通澄清,若溝通無效,再考慮循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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