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詢問關於新租屋法是否規定租賃契約必須為三年一約,以及若與仲介簽訂一年期租約,一年後房東欲收回房屋是否會構成違法。
本案僅涉及租賃契約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應不致於涉及刑事責任。
本案僅涉及租賃契約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應不致於涉及行政責任。
《住宅租賃條例》主要規範住宅租賃契約的定型化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及租賃住宅服務業的管理等,其精神在於保障租賃雙方權益,但並未強制規定租賃期限。因此,簽訂一年期租約並於期滿後收回房屋,應不違反該條例之精神。
關於「新租屋法是3年一約」的說法,應屬誤解。我國法律並未強制規定住宅租賃契約必須為三年一約,雙方可合意約定租期。因此,若您與仲介簽訂一年期的租賃契約,該契約應屬有效,且於一年期滿時,房東欲收回房屋,應屬其合法權利,並不會構成違法。建議您仔細審閱契約內容,並在租期屆滿前與房東溝通續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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