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諮詢離職後的加班費及國定假日工資計算問題。 我原任職於台北市一間餐飲公司,於2026年9月30日離職。公司採四週變形工時制度,月薪47,000元。 2026年9月份實際出勤28天,僅休假2天,總工作時數約300小時16分,包含多天原定休假日出勤,以及9月25日、9月28日兩天國定假日上班。 公司薪資單列計加班119小時,支付加班費35,620元。 我已保留完整的排班表、打卡紀錄及薪資單,初步試算可能有一萬多元差額,但尚未確定。 想請教律師: 1. 在四週變形工時制度下,原定休假日出勤及每日超過正常工時的部分,應如何計算加班費? 2. 兩天國定假日出勤,是否應另外給付加倍工資? 3. 以目前的出勤及給薪情況,是否有短付工資的可能? 4. 如果確實短付,離職後應透過什麼方式請求補發,並盡量降低與前公司發生爭議的風險? 希望能了解正確的法律規定及後續處理方式,謝謝。
您原任職於台北市餐飲公司,採四週變形工時制度,月薪47,000元,於2026年9月30日離職。2026年9月份實際出勤28天,僅休假2天,總工作時數約300小時16分,包含多天原定休假日出勤,以及9月25日、9月28日兩天國定假日上班。公司薪資單列計加班119小時,支付加班費35,620元。您初步試算可能存在一萬多元差額,並希望了解正確的加班費及國定假日工資計算方式,以及後續請求補發的途徑。
本案主要涉及《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所規範之工資給付爭議,屬於民事責任範疇。依您所述,公司採四週變形工時制度,月薪47,000元,9月份總工時達300小時16分,且僅休假2天,並有國定假日出勤之情形,公司給付之加班費可能存在短少之情形,茲分析如下: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之計算: 依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計算加班費時,需先確認您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一般而言,月薪制勞工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應以月薪除以30天再除以8小時計算,即新台幣47,000元 ÷ 30天 ÷ 8小時 = 約195.83元/小時。此為計算各類加班費之基礎。
四週變形工時制度下之工時與休假規定: 依勞基法第30條之1規定,經勞資會議同意並報主管機關核備之行業,得採四週變形工時。在此制度下,勞工之工作時間得彈性調整,但仍有以下基本限制:
加班費計算:
國定假日出勤工資: 依勞基法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國定假日應休假並照給工資。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應加倍發給工資。您於9月25日及9月28日兩天國定假日上班,公司應就該兩日之出勤,除原有工資外,再加發一日工資,即當日工資加倍發給。
短付工資之可能性: 綜合上述分析,您9月份總工時達300小時16分,遠超過四週變形工時下160小時之正常工時上限。且僅休假2天,顯然未符合例假及休息日之要求。加上有國定假日出勤之情形。公司僅支付119小時加班費35,620元,平均每小時加班費約299.32元。此金額介於1.33倍(約260.45元)與1.66倍(約325.08元)之間,但未達國定假日加倍工資(約391.66元)或休息日超過8小時之2.66倍(約520.89元)。因此,公司給付之加班費及國定假日工資,應屬有短付之高度可能性。
本案主要為勞資間之工資給付爭議,通常不涉及刑事責任。雇主若有短付工資之情形,主要係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行政法規,而非刑法規定。
若公司確實有違反勞基法關於工時、休假、加班費及國定假日工資給付之規定,依勞基法第79條規定,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得對雇主處以罰鍰。此為行政罰,而非對勞工之責任。
本案未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離職後加班費及國定假日工資計算問題,依您所述之出勤狀況,公司給付之工資應屬有短付之高度可能性。建議您詳細核對並計算應得工資,並優先透過勞資爭議調解方式,向公司請求補發短少之工資,以期和平解決爭議。若調解不成,再考慮向勞工局申訴或提起民事訴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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