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同事平板 翻閱他的聊天記錄以及備忘錄裡的內容其中包含比較隱私的銀行帳戶密碼 同事向公司申訴 公司說我涉及以下這些刑責刑法 ①無故取得電子紀錄 ②妨礙秘密罪 ③無故侵入他人電腦相關秘密罪 ④個資法 我實際會被判什麼罪行跟罰款 是真的會被罰款跟判刑嗎 我只是一般翻閱 點擊查看實際看了什麼聊天內容我不清楚了 因為我真的只是滑過去看 並沒有拍照截圖毀謗串改刪除散播 以上都有監視錄影畫面存證
您未經同意翻閱同事的平板,查看其聊天記錄及備忘錄內容,其中包含高度隱私的銀行帳戶密碼。同事已向公司申訴,公司告知您可能涉及刑法上的「無故取得電子紀錄」、「妨礙秘密罪」、「無故侵入他人電腦相關秘密罪」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責任。您表示僅是滑動瀏覽,並未拍照、截圖、毀謗、串改、刪除或散播任何內容,且現場有監視錄影畫面可供證明。
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隱私權等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涵攝:本案中,您未經同事同意,擅自翻閱其平板內的私人聊天記錄及備忘錄,其中更包含高度隱私的銀行帳戶密碼,此行為應已侵害同事的隱私權及個人資料自主權。若同事因此感到精神上痛苦或權益受損,可能依民法規定向您請求損害賠償,包含精神慰撫金。
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
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7條(行政罰)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刑事責任)
目前看來,您的行為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未經同意翻閱同事平板內容一事,應屬侵害他人隱私權及個人資料自主權。您的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41條(刑事責任)或第47條(行政罰鍰)的規定。此外,同事亦可能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向您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雖然您強調僅是瀏覽並未進行其他行為,但法律對於「入侵」及「利用」的認定可能較為廣泛。建議您應積極與同事溝通尋求和解,並盡快諮詢專業律師,以妥善應對可能面臨的法律訴訟及罰款。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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