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 2026 年 10 月 25 日在台南仁德迪卡儂遭貴美容公司人員主動招攬免費體驗,之後才前往安平門市體驗,最後簽下144000元的美容合約(標榜賣產品,按摩是售後服務)認為本案有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訪問交易規定之理由,故於法定 7 日期間內正式提出解除契約,要求全額退款。 此外,美容公司於商品拆封前未主動告知各項商品單價,直到體驗結束後才填寫商品價格及數量。本人認為,事後填寫明細不代表本人事前已充分知悉並同意商品價格,亦不同意僅以商品已拆封為由拒絕解約或扣除全部商品價款 現在商品仍放在美容店那,有一張單簽了10/25體驗+強化,但美容用品經拆封使用後(非常微量),不確定能否以訪問交易的7天鑑賞期為由要求全額退款
您於 2026 年 10 月 25 日在台南仁德迪卡儂遭美容公司人員主動招攬,之後前往安平門市簽訂一份新台幣 144,000 元的美容合約(標榜販售產品,按摩為售後服務)。您認為此交易應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關於訪問交易的規定,已於法定 7 日內正式提出解除契約,並要求全額退款。然而,美容公司在商品拆封前未主動告知各項商品單價,且於體驗結束後才填寫商品價格及數量。目前商品仍存放於美容店,雖有微量拆封使用,但您質疑美容公司以商品已拆封為由拒絕解約或扣除全部商品價款的合理性,並詢問能否以訪問交易的 7 天鑑賞期要求全額退款。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訪問交易之解除權)
商品拆封與退款爭議
解除契約之效果
依您所提供之事實,本案主要涉及民事契約糾紛與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尚無明顯證據顯示美容公司有涉及詐欺或其他刑事不法行為之情形。
若美容公司拒絕履行《消費者保護法》所賦予之解除契約義務,您可向地方政府之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消費者保護官將會介入協調,若協調不成,亦可能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對企業經營者進行調查、命令改善,甚至處以罰鍰。
目前依您所提供之資訊,尚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本案依您所述事實,應屬《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之訪問交易。您於法定 7 日內行使解除權,應屬合法有效。主要爭議點在於已拆封使用之美容商品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第 2 項之例外規定。建議您可向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透過調解程序,爭取全額退款或至少合理的商品扣款。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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