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進場時是2026/7/27日進場施工 有明確要求要有工程合約 但包商一直推拖 我進場從8/10開始要求請第一筆款項 藉故一直拖延 至10/8號才正式收到我代工的工資 在10/7日已明確告知包商會先撤場 去做別的工作來彌補損失,後續因款項延宕和現場施工架和安全問題一直談不攏 他也威脅我說什麼已經第二次催告要求我進場施工 但我訴求是需要提供合法的工程合約還有安全符合規定的施工架因前面工資拖延給付的問題我還有要求需要先預支一部份的工資才會施工 但對方一直強調我從10/8日至10/23日一直遲遲未進場施工 但我想保護自己 明確要求要有合法工程合約還有施工架完善才會施工 至10/25日他威脅我第三次催告會跟我尋求因為我停工期間所造成的損失 被屋主罰款要向我求償 這些問題合理嗎?
您於2026年7月27日進場施工,並明確要求簽訂工程合約,但包商遲遲未提供。您自8月10日開始要求支付第一筆款項,但包商藉故拖延,直至10月8日才收到代工工資。因款項延遲,您於10月7日告知包商將暫時撤場以彌補損失。後續您提出需提供合法工程合約、符合規定的安全施工架,並預支部分工資作為復工條件,但包商未予回應,反而自10月8日至10月23日期間,以您未進場施工為由,向您發出第二次催告。至10月25日,包商更威脅將發出第三次催告,並向您求償因停工造成的損失及屋主罰款。您想了解包商的求償是否合理,以及如何保護自身權益。
本案主要涉及您與包商之間的承攬契約關係。
契約關係的成立: 即使雙方未簽訂書面合約,但您已實際進場施工,且包商也給付了工資,依據民法規定,雙方之間應已成立口頭的承攬契約。書面合約雖非契約成立的必要條件,但有助於釐清雙方權利義務。
包商的違約行為:
您的停工權利:
包商求償的合理性:
本案主要為民事契約糾紛,目前看來不涉及刑事責任。
本案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與包商之間的工程款延遲、合約未簽訂及施工安全問題,您的停工行為應屬基於包商先行違約所合法行使的權利。包商主張因您停工所造成的損失,應屬無理由。建議您應立即透過書面方式明確表達立場,並積極蒐集證據,必要時可向勞動檢查機構檢舉,並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以有效保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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