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契約班別為三班制 08:00-16:00、08:00-17:00、16:00-00:00、00:00-08:00。 114年12月22日入職 從未上過08:00-16:00,較資深同仁可上,偶爾輪08:00-17:00。 入職滿一個月,對工作流程仍不熟悉,被強迫上小夜,而後,因同仁離職,又被調回08:00-17:00及16:00-00:00,而後因人力不夠,又調整為三班都要上。三班論調已我為主,其他人不用輪三班,最多輪兩個班別,已跟主管反應時差調整,身體負荷不了,而後改為白班08:00-17:00。如今白班08:00-17:00及08:00-16:00工作人員需到夜班支援,而夜班人員不需協助輪白班。
您於114年12月22日入職,契約班別原為三班制。然而,您反映入職後從未上過08:00-16:00的班別,且在工作流程仍不熟悉的情況下被強迫上小夜班。隨後,因同仁離職及人力不足,您的班別被頻繁調動,從08:00-17:00、16:00-00:00,最終演變為三班皆需輪值,且主要由您一人承擔三班輪調,其他資深同仁則多只輪兩個班別。您曾向主管反映身體無法負荷時差調整,後雖改為白班08:00-17:00,但目前又被要求白班人員需支援夜班,而夜班人員卻不需支援白班,您認為此安排有失公平且對身體造成負擔。
本案主要涉及《勞動基準法》中關於勞動條件變更的相關規定。雇主對於勞工的工作內容、地點或班別等勞動條件,固然有其調動權限,但此權限並非毫無限制。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應符合下列五項原則:
就您的情況而言,雇主頻繁且以您為主的三班輪調安排,可能涉及以下幾點:
若雇主的班別調動不符合上述《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的原則,則該調動行為應屬無效。您得拒絕不合法的調動,或在雇主持續違法調動導致您無法繼續工作時,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主張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而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本案情境主要涉及勞動條件爭議,通常不直接構成刑事責任。除非雇主有涉及詐欺、強制、傷害等行為,否則一般勞動契約或勞動條件的爭議,應屬民事或行政法範疇。
若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的調動原則,經勞工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如勞工局)申訴後,勞工局進行調查並認定雇主確有違法情事,則雇主可能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被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勞工局亦可能介入協調或調解,協助勞資雙方解決爭議。
本案情境主要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尚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直接適用。
關於您所遭遇的班別頻繁調動及不公平輪班問題,雇主的行為若未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所定之調動五原則,特別是未考量您的體能負荷及生活利益,則應屬違法。建議您先透過書面方式與雇主溝通並保留證據,若無法解決,可向勞工局申請調解,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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