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資遣與自請離職之法律權益分析

日前與前公司進行勞資爭議調解,前公司為什麼說只能選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資遣我,不然就是要自動離職,對我會有什麼不利的影響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日前與前公司進行勞資爭議調解,公司提出兩種方案:一是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資遣您,二是請您自動離職。您想了解這兩種方案對您可能產生哪些不利影響。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勞動契約終止的民事責任,特別是資遣費的給付。

  1.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資遣:

    • 《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非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其中第5款為「事業單位變更組織、縮小編制、停止營業,或因業務性質變更而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 若公司依此條款資遣您,則公司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給予您預告期間或發給預告期間工資。此外,公司更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給付您「資遣費」。資遣費的計算方式為:每滿一年發給0.5個月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依比例計給,最高以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 此種情況下,您應可主張獲得資遣費,這是您重要的權益。
  2. 自動離職:

    • 若您選擇自動離職,則表示您是主動終止勞動契約。在這種情況下,您將無法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向公司請求資遣費。這對您的經濟權益將會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二、刑事責任

本案情境主要涉及勞動契約的民事爭議,通常不直接涉及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本案可能涉及《就業保險法》下的失業給付權益。

  1.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資遣:

    • 若您是被公司資遣,且符合《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例如非自願離職、具有工作能力及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等),您應可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失業給付」。失業給付是您在失業期間的重要經濟保障。
  2. 自動離職:

    • 若您是自動離職,則屬於「自願離職」,通常無法符合《就業保險法》中「非自願離職」的要件,因此將無法申請失業給付。這將使您在尋找新工作期間失去這項重要的經濟支持。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情境未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堅決主張資遣:若公司確實因業務變動或縮編等原因而需終止勞動契約,您應堅決要求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資遣您,以確保您能領取資遣費及申請失業給付。
  2. 避免自動離職:強烈建議您不要選擇自動離職,因為這將使您喪失資遣費及失業給付的權益,對您非常不利。
  3. 保留證據:請務必保留所有與公司溝通的紀錄,包括調解紀錄、公司提出的方案內容、任何書面或電子郵件往來等,以作為日後主張權益的證據。
  4. 諮詢勞工主管機關:若公司堅持不願依法資遣,或在資遣條件上與您有爭議,建議您可向當地勞工局或勞動部尋求進一步的協助與諮詢,或再次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肆、結論

關於您前公司提出的兩種方案,選擇「自動離職」將導致您喪失請求資遣費及申請失業給付的權利,對您的權益影響甚鉅。因此,建議您應堅持要求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資遣您,以保障您的合法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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