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事人與背景 曾祥義,馬來西亞籍,就讀國立政治大學五年級,只差6學分即可畢業。他在就學期間赴美國舊金山打工度假約四個月,原預計115年10月7日返臺完成學業。 二、事情經過 他在舊金山機場辦理返臺登機時,被航空公司告知無法入境臺灣。 他到駐芝加哥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申請臨時簽證,回機場後仍無法登機。 經政大國際事務處協助查詢,才知道移民署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對他作成禁止入國二年的處分。 處分的依據是他先前一件刑事案件:該案已與告訴人和解,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作成不起訴處分(113年)。 三、移民署的說法 依內部作業規定,經檢察官不起訴者,原則上禁止入國二年;例外只有符合刑訴第252條的情形。他是第253條不起訴,不符合例外,和解也不算例外事由。 113年不起訴後,移民署其實可以提報強制出國,但因他在校表現優良而沒有這麼做,認為這已經考量過個案。 當時的前提是他要依規定延長居留證。現在居留證在境外逾期,移民署認為只能依法執行管制。
本案當事人曾祥義先生為馬來西亞籍學生,就讀國立政治大學五年級,僅差6學分即可畢業。他於赴美打工度假返臺時,在舊金山機場被航空公司告知無法入境臺灣。經查,係因移民署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對其作成禁止入國二年之處分。該處分之依據為曾先生先前一件刑事案件,該案已與告訴人和解,並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作成不起訴處分(113年)。移民署表示,依內部作業規定,經檢察官依第253條不起訴者,原則上禁止入國二年,且和解不符例外事由;另因曾先生居留證在境外逾期,故只能依法執行管制。
本案主要涉及行政法規之適用與行政處分之合法性問題,尚不直接涉及民事責任。
曾先生先前之刑事案件,已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作成不起訴處分,表示國家追訴機關已決定不予追訴,故曾先生目前並無刑事責任。
禁止入國處分之法律依據判斷:
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之意義與移民署裁量權之界限:
居留證逾期之影響:
本案尚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曾祥義先生遭移民署禁止入國二年一案,應屬移民署行政處分合法性與裁量權行使之爭議。移民署以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不起訴處分作為禁止入國之依據,其裁量權之行使可能有違反比例原則或平等原則之疑慮。建議曾先生應積極尋求行政救濟,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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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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