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車禍的醫療費43000 已申請公司團保實支實付(副本)上限2萬 以及自己的保險實支實付(正本)上限3萬 共已領取5萬 是否還能再跟對方保險公司求償同一筆醫療費? 對方是第一產物可接受副本收據
您因車禍產生醫療費用新臺幣43,000元,已分別向公司團體保險(實支實付,副本)領取20,000元,以及向個人保險(實支實付,正本)領取30,000元,合計已領取50,000元。您詢問是否還能再向肇事對方之保險公司(第一產物)求償同一筆醫療費用。
依據我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若對方為肇事原因,則對方應對您因車禍所受之損害(包括醫療費用)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93條第1項亦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所生之醫療費用,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涉及保險理賠與損害賠償之關係。在保險法上,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屬於「損害填補原則」之保險,其目的在於填補被保險人實際所受之損害,而非使其因此獲利。換句話說,保險公司所給付的保險金,是用來彌補您實際支出的醫療費用。
本案中,您的實際醫療費用為43,000元。您已分別從公司團保及個人保險獲得合計50,000元的理賠金。這筆理賠金已足額甚至超過您實際支出的醫療費用。依據損害填補原則,您所能獲得的賠償總額,應以您實際所受的損害為上限。由於您已從自己的保險獲得足額(甚至超額)的醫療費用補償,您就該筆43,000元的醫療費用,應已無未受填補之損害。
因此,您可能無法再就同一筆醫療費用向對方保險公司重複求償。若對方保險公司再給付,將可能導致您獲得超過實際損害的利益,而有違損害填補原則。
考量您已從自己的保險獲得合計50,000元的醫療費用理賠,而您的實際醫療費用為43,000元,就該筆醫療費用而言,您應已獲得充分填補。因此,您可能無法再向對方保險公司針對這筆醫療費用進行求償。
然而,車禍損害賠償除了醫療費用外,尚可能包含其他項目,例如:
建議您可檢視是否有上述其他未獲賠償之損害項目,並就這些項目向對方保險公司提出求償。在協商過程中,對方保險公司接受副本收據的彈性,主要是在證明醫療費用發生,但仍需回歸損害填補原則來計算實際應賠償金額。
關於您車禍的醫療費用43,000元,因您已從自己的保險獲得合計50,000元的理賠,應已足額填補您的實際損害。因此,您可能無法再向對方保險公司就同一筆醫療費用進行重複求償。建議您可針對其他未獲賠償之損害項目(如薪資損失、精神慰撫金等)向對方保險公司提出求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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