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生遭移民署禁止入國之法律諮詢

我是馬來西亞籍的政大企管系五年級僑生,只差6學分就能畢業。民國113年,涉及一件刑案,與告訴人和解後,檢察官依刑訴第253條不起訴,當時不起訴日期是113年7月2日。 115年夏天,我去美國打工度假約四個月,居留證在他人在國外時逾期。9月10日,我在芝加哥辦事處順利取得臨時簽證,入境期限是12月10日。10月7日,我在舊金山機場登機時,才得知被移民署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第三點第九項經檢察官為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禁止入國二年。但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不予禁止入國。但是這條的開始時間點是拿到不起訴書的出國之翌日,所以113年8月26我就出國,但是我友順利回國,且113-115年之間頻繁出國,且申請居留證均未被移民署管制禁止入國兩年,此事件也超過屆滿時間點,在境外我居留證逾期後禁止入國二年,連原定10月8日到彰化地檢署作證也因此錯過。我113-115年之間也無再犯,或是有任何刑事上面的問題 移民署認為113年當時的放寬,是以他按時延長居留證為前提,現在居留證在境外逾期,原本的條件已經終止,它只能依法執行管制 我這學期仍註冊中,但人在國外,已缺課數週。依校規,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115年10月7日期滿仍被禁止入國,原則上沒有在9月初申請註冊會被退學,延長休學需校長專案核准,結果不確定。簽證12月10日失效 想問說我提停止執行機率大嗎,想問移民署拿兩年前案子對我進行管制我該怎麼辦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是馬來西亞籍的政大企管系僑生,僅差6學分即可畢業。民國113年7月2日,您因一件刑案與告訴人和解後,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然而,在115年夏天您前往美國打工度假約四個月,期間您的居留證逾期。於115年9月10日在芝加哥辦事處取得臨時簽證後,卻在10月7日於舊金山機場登機時,被移民署告知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第9目規定,因曾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而禁止入國二年。移民署認為您居留證在境外逾期,導致原先的放寬條件終止,故依法執行管制。此管制導致您無法按時返臺上課,面臨學業(退學)及原定彰化地檢署作證的困境。您希望了解提出停止執行處分的機率,以及如何處理移民署以兩年前案件對您進行管制的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行政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您因移民署禁止入國處分所衍生的行政法上爭議。

  1. 移民署禁止入國處分之依據與爭議點:

    •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第9目規定,外國人若曾「經檢察官為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您於113年7月2日確實獲得不起訴處分,此為移民署得禁止入國的法定事由之一。
    • 然而,同條第2項亦規定:「外國人有前項第3款第9目情形,而其不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者,不予禁止入國。」《刑事訴訟法》第252條列舉了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之情形,例如犯罪嫌疑不足、犯罪行為不罰、時效完成等。您提到移民署曾表示您「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不予禁止入國」,這表示您當時的不起訴處分,可能屬於《刑事訴訟法》第252條所列舉的特定情形,因此原先應不予禁止入國。
    • 移民署現以您「居留證在境外逾期,原本的條件已經終止」為由,重新執行管制,此處的關鍵在於,移民署是否能將您居留證逾期視為「原本的條件終止」,進而重新適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第9目而禁止您入國。這可能涉及移民署對於法條適用及行政裁量權的解釋。若您過去多次出入境均未受管制,且已超過兩年,移民署此次的管制理由是否具備正當性及一致性,可能存在爭議。
    • 此外,您提到「這條的開始時間點是拿到不起訴書的出國之翌日,所以113年8月26我就出國,但是我友順利回國,且113-115年之間頻繁出國,且申請居留證均未被移民署管制禁止入國兩年,此事件也超過屆滿時間點」,這暗示您認為兩年的禁止入國期間可能已經屆滿。若移民署是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第9目禁止入國,通常會設定一個禁止期間(例如二年)。如果該期間已過,移民署再以此事由禁止入國,其合法性可能值得商榷。然而,移民署的說法是「居留證在境外逾期,原本的條件已經終止,它只能依法執行管制」,這表示移民署可能認為您過去的「不予禁止入國」是附帶條件(即維持合法居留身分),一旦條件喪失,即可重新審查並執行禁止入國。
  2. 行政救濟途徑:

    • 移民署的禁止入國處分,應屬行政處分。若您認為此處分不合法或不合理,應可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 訴願:您應可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內政部(移民署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在訴願程序中,您可以詳細陳述事實,並主張移民署處分之不合法或不合理之處,例如:
      • 主張您過去的不起訴處分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不予禁止入國,且此條件並未因居留證逾期而當然終止。
      • 主張移民署前後處分不一,有違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或信賴保護原則。
      • 主張禁止入國處分對您學業及生活造成重大影響,比例原則之考量。
      • 若禁止入國有期間限制,主張該期間已屆滿。
    • 行政訴訟:若訴願結果仍不利於您,您可於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 停止執行之可能性:

    • 您詢問「提停止執行機率大嗎」。在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時,您可以同時聲請「停止執行」。依據《訴願法》第93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規定,行政處分之停止執行,需符合以下條件:
      • 原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
      • 有急迫之情事。
      • 非有重大公共利益之情事,經權衡後不停止執行顯然對您不利。
    • 就您的情況而言,無法返臺將導致學業中斷(可能被退學)、無法完成畢業、無法出庭作證等,這些都可能被認定為「難於回復之損害」及「急迫之情事」。因此,聲請停止執行應有其理由。但最終是否准許,仍由受理機關或法院審酌判斷,並非必然。

二、刑事責任

您提到原定10月8日需到彰化地檢署作證,但因禁止入國而錯過。作為證人,您有依法到庭作證的義務。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檢察官或法院可能會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處以罰鍰或拘提。您因被禁止入國而無法到庭,應屬「有正當理由」,因此不應被處罰。但您需要主動向地檢署說明情況並提供相關證明。

三、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1. 居留證逾期問題:您的居留證在境外逾期,這本身是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的行為。雖然您已在芝加哥辦事處取得臨時簽證,但居留證逾期可能仍會影響您後續申請居留或簽證的審核,甚至可能被處以罰鍰。移民署此次禁止入國,可能也將居留證逾期視為您不符合「合法居留」條件的依據。

  2. 學籍問題:您因無法返臺而缺課,面臨退學風險。這屬於學校內部規定,與移民署的行政處分是兩個獨立的問題。您需要同時向學校說明情況,並了解是否有專案申請延長休學或保留學籍的可能性。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向移民署提出申訴並聲請停止執行:

    • 您應盡快向移民署(或其上級機關內政部)提出書面申訴,詳細說明您的情況,包括您過去的不起訴處分應不予禁止入國、您在臺學業即將完成、需返臺作證的重要性,以及此次禁止入國對您造成的重大且難以回復的損害。
    • 同時,應明確提出「停止執行」禁止入國處分的聲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校在學證明、畢業學分證明、地檢署傳票、不起訴處分書、過去出入境紀錄等),以證明您有急迫且難以回復的損害。
    • 您可以主張移民署此次處分與過去處理方式不一致,且未充分考量您的特殊情況(僅差6學分畢業、需作證),可能違反比例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
  2. 積極與地檢署聯繫:

    • 您應立即聯繫彰化地檢署,說明您因被移民署禁止入國而無法按時到庭作證的情況,並提供相關證明(如移民署的禁止入國通知、機票取消證明等)。請求地檢署諒解,並詢問是否能改期作證或以其他方式(如視訊)完成作證義務,以避免被處罰或拘提。
  3. 與學校保持溝通:

    • 立即聯繫您的學校(政大企管系及教務處),說明您因不可抗力因素(被移民署禁止入國)導致無法返校上課,面臨退學風險。詢問學校是否有專案申請延長休學、保留學籍或遠距修課的可能性,並提供移民署的相關證明文件。
  4. 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 由於本案涉及行政法規的解釋與適用,以及行政救濟程序,建議您在臺灣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律師可以協助您分析移民署處分之合法性、撰寫申訴書、訴願書及停止執行聲請書,並代表您與移民署、地檢署及學校進行溝通,以最大化您成功返臺的機會。

肆、結論

關於您因移民署禁止入國處分而無法返臺的問題,應屬行政法上的爭議。移民署以您居留證逾期為由,重新適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第9目禁止您入國,其合法性及合理性可能存在爭議。建議您應立即向移民署提出申訴並聲請停止執行,同時積極與地檢署及學校溝通,並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以維護您的權益並爭取返臺完成學業。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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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生遭禁止入國與學籍權益之法律分析

曾祥義是馬來西亞籍的政大企管系五年級僑生,只差6學分就能畢業。民國113年7月2號,他涉及一件刑案,與告訴人和解後,檢察官依刑訴第253條不起訴,依據移民署的規定,出境後兩年不能回台灣,但113年8月26號他出境有辦法回台灣,113-115年之間無數次入出國 115年夏天,他去美國打工度假約四個月,居留證在他人在國外時逾期。9月10日,他在芝加哥辦事處順利取得臨時簽證,入境期限是12月10日。10月7日,他在舊金山機場登機時,才得知被移民署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禁止入國二年,連原定10月8日到彰化地檢署作證也因此錯過,移民署表示因爲他在台表現良好,只要簽證沒有逾期他不會抓他,(但這些都是事後才說明),並沒有在他入出國或每年換簽證的時候說明 停止執行會不會優先先提?移民署的立場是:作業規定要求不起訴後禁止入國,他不符合例外,而且居留證逾期後,先前的彈性已經終止,只能依法管制。 他這學期仍註冊中,但人在國外,已缺課數週。依校規,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期滿仍被禁止入國,原則上會被退學,延長休學需校長專案核准,結果不確定。 想問說提停止執行有機率嗎?因為他仍在學,甚至就算禁止兩年時間過他還是無法回台導致喪失學籍,或是可以提一部分停止執行機率大嗎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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