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馬來西亞籍的政大企管系五年級僑生,只差6學分就能畢業。民國113年,涉及一件刑案,與告訴人和解後,檢察官依刑訴第253條不起訴,當時不起訴日期是113年7月2日。 115年夏天,我去美國打工度假約四個月,居留證在他人在國外時逾期。9月10日,我在芝加哥辦事處順利取得臨時簽證,入境期限是12月10日。10月7日,我在舊金山機場登機時,才得知被移民署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第三點第九項經檢察官為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禁止入國二年。但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不予禁止入國。但是這條的開始時間點是拿到不起訴書的出國之翌日,所以113年8月26我就出國,但是我友順利回國,且113-115年之間頻繁出國,且申請居留證均未被移民署管制禁止入國兩年,此事件也超過屆滿時間點,在境外我居留證逾期後禁止入國二年,連原定10月8日到彰化地檢署作證也因此錯過。我113-115年之間也無再犯,或是有任何刑事上面的問題 移民署認為113年當時的放寬,是以他按時延長居留證為前提,現在居留證在境外逾期,原本的條件已經終止,它只能依法執行管制 我這學期仍註冊中,但人在國外,已缺課數週。依校規,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115年10月7日期滿仍被禁止入國,原則上沒有在9月初申請註冊會被退學,延長休學需校長專案核准,結果不確定。簽證12月10日失效 想問說我提停止執行機率大嗎,想問移民署拿兩年前案子對我進行管制我該怎麼辦
您是馬來西亞籍的政大企管系僑生,僅差6學分即可畢業。民國113年7月2日,您因一件刑案與告訴人和解後,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然而,在115年夏天您前往美國打工度假約四個月,期間您的居留證逾期。於115年9月10日在芝加哥辦事處取得臨時簽證後,卻在10月7日於舊金山機場登機時,被移民署告知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第9目規定,因曾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而禁止入國二年。移民署認為您居留證在境外逾期,導致原先的放寬條件終止,故依法執行管制。此管制導致您無法按時返臺上課,面臨學業(退學)及原定彰化地檢署作證的困境。您希望了解提出停止執行處分的機率,以及如何處理移民署以兩年前案件對您進行管制的問題。
本案主要涉及您因移民署禁止入國處分所衍生的行政法上爭議。
移民署禁止入國處分之依據與爭議點:
行政救濟途徑:
停止執行之可能性:
您提到原定10月8日需到彰化地檢署作證,但因禁止入國而錯過。作為證人,您有依法到庭作證的義務。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檢察官或法院可能會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處以罰鍰或拘提。您因被禁止入國而無法到庭,應屬「有正當理由」,因此不應被處罰。但您需要主動向地檢署說明情況並提供相關證明。
居留證逾期問題:您的居留證在境外逾期,這本身是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的行為。雖然您已在芝加哥辦事處取得臨時簽證,但居留證逾期可能仍會影響您後續申請居留或簽證的審核,甚至可能被處以罰鍰。移民署此次禁止入國,可能也將居留證逾期視為您不符合「合法居留」條件的依據。
學籍問題:您因無法返臺而缺課,面臨退學風險。這屬於學校內部規定,與移民署的行政處分是兩個獨立的問題。您需要同時向學校說明情況,並了解是否有專案申請延長休學或保留學籍的可能性。
立即向移民署提出申訴並聲請停止執行:
積極與地檢署聯繫:
與學校保持溝通:
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關於您因移民署禁止入國處分而無法返臺的問題,應屬行政法上的爭議。移民署以您居留證逾期為由,重新適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第9目禁止您入國,其合法性及合理性可能存在爭議。建議您應立即向移民署提出申訴並聲請停止執行,同時積極與地檢署及學校溝通,並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以維護您的權益並爭取返臺完成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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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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