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詢問的案件,涉及被指控「妨害自由」的刑事案件。您提到第一次偵查庭獲得不起訴處分,但之後在「第二庭」時,檢察官卻要求您認罪,並詢問此情況下是否還能上訴。
本案主要涉及刑事程序,若妨害自由行為確實發生並造成他人損害,被害人可能依據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向您請求損害賠償。然而,民事責任的認定與刑事責任的成立與否,在法律上是獨立判斷的,但刑事判決結果常會影響民事求償的依據。
關於「不起訴處分」的性質與效力:
關於「第二庭檢察官逼我認罪」的情形:
關於「還能上訴嗎?」:
本案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妨害自由」案件,若第一次的不起訴處分因被害人聲請再議成功而被撤銷,或檢察官發現新事證而重啟偵查,則檢察官繼續訊問並要求認罪,應屬合法程序。然而,您有權保持緘默並要求律師陪同。至於是否能「上訴」,則取決於案件最終是否被起訴並經法院判決有罪。若您最終被判有罪,則可依法上訴;若最終仍是不起訴處分,則無上訴問題。建議您務必釐清案件現況,並儘速委請專業律師協助,以保障您的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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