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上班途中發生了職災,上班時間因吃藥,而藥物帶有嗜睡性上班不小心睡著了,公司可以因員工上班睡著的行為及同時也是職災的時間內合法的解僱勞工嗎?
本案涉及一名員工在上班途中發生職業災害(職災),並在職災醫療期間,因服用治療職災相關的藥物導致嗜睡,進而在上班時間不慎睡著。公司因此考慮以員工上班睡著的行為為由,於職災期間解僱該名員工,欲釐清此解僱行為是否合法。
本案主要涉及《勞動基準法》中關於勞工解僱的相關規定,特別是職災期間的保護。
職災期間解僱之限制: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3條規定:「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本案中,員工因上班途中發生職災,其後續的醫療期間,雇主原則上是不能終止勞動契約的。除非公司遇到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事業無法繼續,且經主管機關核准,否則在職災醫療期間解僱員工,應屬不合法。
解僱事由之判斷: 即使不考慮職災期間的保護,公司若要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來解僱員工,也需審慎評估。 員工因服用治療職災的藥物而導致嗜睡,進而睡著,此行為的發生背景與職災有直接關聯。在判斷是否「情節重大」時,應考量員工並非故意怠忽職守,而是因身體狀況(職災及藥物副作用)所致。因此,此行為是否構成「情節重大」的違規,在法律上應有爭議,且法院或勞動主管機關在審酌時,通常會採取較為嚴格的標準,並考量勞工的特殊處境。
綜合以上,由於員工處於職災醫療期間,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13條規定,原則上不得解僱。即使公司主張員工上班睡著違反工作規則,在職災及藥物副作用的特殊情境下,亦難以直接認定為「情節重大」而合法解僱。
本案僅涉及勞資關係中的民事爭議,不涉及刑事責任。
若公司在職災醫療期間違法解僱員工,勞工可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經查證屬實,勞動主管機關可能依《勞動基準法》第78條規定,對公司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勞工亦可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本案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對於公司方面:
對於員工方面:
關於員工在職災醫療期間,因服用職災相關藥物導致嗜睡而於上班時睡著,公司欲以此為由解僱勞工之行為,應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3條之規定,可能涉及違法解僱。建議公司應避免在職災醫療期間解僱員工,並應與員工溝通,尋求合理的解決方案,以避免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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