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您收到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書時,內心可能充滿不服與困惑。此時,法律為告訴人提供了一項重要的救濟途徑,聲請再議制度讓您有機會要求上級檢察署重新審查案件。這項權利對於不滿處分結果的當事人極為重要,透過這個機制,您可以爭取案件獲得更公正的處理。

雷皓明 律師
2025-10-01

當檢察官做出不起訴處分時,告訴人並非毫無救濟途徑可循,再議制度正是法律為保障告訴人權益而設立的重要機制,讓當事人在面對不滿意的檢察官處分時,能夠透過合法途徑尋求救濟。
再議申請程序不僅體現了司法制度的公平性,更確保每個案件都能獲得適當的審查機會。對於許多不熟悉法律程序的民眾來說,了解這項制度的運作方式至關重要。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6條規定,再議制度是針對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的救濟程序。這項制度的設立有三個主要目的:保障告訴人的訴訟權益、確保檢察官處分的適當性以及維護司法公正。
再議制度的核心精神在於提供雙重審查機制,當原承辦檢察官做出不起訴處分後,上級檢察署會重新檢視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有效防止個案處理上的疏漏或偏差。
不起訴處分分為兩大類型,各自適用不同的再議申請程序。絕對不起訴包含十種法定情形:曾經判決確定、時效已完成、曾經大赦、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等。這類案件的再議成功率相對較低。
相對不起訴則基於刑事政策考量與訴訟經濟要求,檢察官在特殊情形下可斟酌給予不起訴處分。這類案件包括:
相對不起訴案件的再議申請程序通常有較高的成功可能性,因為這類處分涉及檢察官的裁量權行使。
許多當事人容易混淆再議與其他法律救濟程序。再議專門針對不起訴處分;抗告則適用於法院裁定;上訴則針對法院判決。
再議聲請程序的獨特之處在於,它是告訴人對檢察官處分的直接救濟途徑,不需要經過法院程序。聲請人可以直接向上級檢察署提出,程序相對簡便。
與抗告相比,再議不需要繳納費用,也沒有複雜的程序要求。這使得再議制度更加親民,讓一般民眾也能輕鬆使用這項救濟機制。
法院再議流程涉及多項具體要求,從聲請資格到文件準備都有明確規範,了解這些條件能幫助當事人避免程序錯誤,提高再議成功的機會。
再議聲請必須符合法定的基本條件才能被受理。首先,聲請人必須是原案件的告訴人、告發人或被害人;其次,原處分必須是檢察官作出的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
此外,再議的理由必須具備實質內容,再議成功的具體理由包括證據調查不足、有新證據出現、事實認定錯誤、法律適用錯誤以及偵查程序違法等情況。這些理由必須在聲請書中詳細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據。
程序違法是再議聲請中常見的理由之一,檢察官在偵查過程中如果違反法定程序,就可能構成程序違法的情況。
具體的違法情形包括:
這些程序瑕疵必須對案件結果產生實質影響,才能成為有效的再議理由。聲請人需要具體指出違法的程序環節,並說明對案件的影響程度。
事實認定錯誤是指檢察官對案件事實的判斷與客觀事實不符,這種錯誤通常源於證據評估的偏差或調查不夠充分。
判斷事實認定錯誤的標準包括:檢察官忽略重要證據、錯誤解讀證據內容或者對證據的證明力評估不當,聲請人需要提出具體的事實爭點,並說明檢察官的認定為何有誤。
再議聲請有嚴格的時效限制,必須在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十日內提出。這個期限的計算方式相當重要,起算日從收到處分書的隔日開始計算。
如果第十日遇到例假日,可以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但聲請人不能因為郵寄延誤而超過期限。建議採用掛號郵寄或親自遞交的方式,確保在期限內完成聲請。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再議流程中的時效計算非常嚴格,一旦超過期限,再議聲請就會被駁回,無法進入實質審查階段。
再議聲請書的撰寫品質直接影響成功率,聲請書必須包含明確的再議理由、具體的事實爭點,以及相關的法律依據,內容要條理清晰,論證有力。
撰寫時應該避免情緒化的用詞,而要以客觀的事實和法律條文為基礎,每個再議理由都要有對應的證據支持,並詳細說明該證據如何證明檢察官的處分有誤。

提出再議聲請時需要準備完整的文件資料:
所有文件都要確保清晰可讀,影本需要加蓋聲請人印章,如果有新的證據資料,要特別標註並說明其重要性。
再議聲請書不是直接寄給高檢署,而是要先寄給原地檢署的承辦檢察官,這是很多人容易搞錯的程序細節。
提交後就可以等待再議結果的通知,當再議聲請被認定為有理由時,高檢署會撤銷原本的不起訴處分,並指示原檢察官重新偵查或起訴,整個法院再議流程通常需要數個月的時間才能完成。

雷皓明 律師
主持律師
民國100年考取律師資格後,在臺灣、北京、上海、新加坡及香港從事法律實務工作,主要處理公司組織架構、勞僱關係及仲裁程序,執業以來經手超過百間上市、未上市公司之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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