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案件

羈押禁見可以交保嗎?律師教你解決方案與法律救濟!

羈押禁見只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一種保全措施,並非代表已經定罪。法院採取這項處分,主要目的是防止被告逃亡、串供或湮滅證據。這是暫時性的強制處分,不是最終判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0條規定,被告本人、輔佐人或辯護律師可以隨時向法院提出具保停止羈押的聲請。即使在禁見期間,專業律師仍可依法進行會面,為當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協助。

雷皓明 律師

雷皓明 律師

2025-12-10

羈押禁見可以交保嗎?律師教你解決方案與法律救濟!

什麼是羈押禁見?完整認識法律規定與影響

當家人面臨羈押禁見時,許多人才真正體會到這項法律措施的嚴厲程度與深遠影響。羈押禁見不僅代表被告暫時失去人身自由,更意味著與外界的聯繫幾乎完全中斷。在台灣刑事司法體系中,這是最嚴格的強制處分之一,對當事人及家屬都會帶來巨大衝擊。

為了讓您完整了解這項制度,本節將從法律定義、實際執行情況,到對家庭的影響層面,進行全方位的說明。我們會用淺顯易懂的方式,幫助您掌握羈押禁見家屬會面的相關權益與限制。

(一)羈押禁見的法律定義與執行目的

羈押禁見是指在刑事案件偵查或審判期間,法院依檢察官聲請,對被告採取的一種雙重限制措施。這項處分同時包含兩個層面:一是限制人身自由,二是隔絕與外界的接觸管道。

許多人會疑惑:羈押禁見與一般羈押有什麼差別?簡單來說,一般羈押僅限制被告離開看守所,但仍允許家屬定期會面、通信或接見。而羈押禁見則更進一步,除了辯護律師之外,被告不得與任何人接觸。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及第101-1條規定,檢察官必須向法院提出具體理由,證明被告有下列情況之一,法院才可能裁定羈押禁見:

  • 有逃亡之虞,可能逃避司法追訴
  • 有湮滅、偽造或變造證據的可能性
  • 可能與共犯或證人串供,影響案件真相
  •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

法院採取禁見處分的主要目的,是確保偵查程序順利進行,防止被告干擾證據保全或影響證人證詞。這是一種暫時性的保全措施,並非對被告定罪的判斷。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禁見期間,被告仍保有律師接見的權利,這是法律對辯護權的基本保障。

(二)法院裁定羈押禁見的常見情況

實務上,並非所有刑事案件都會裁定羈押禁見。法院通常會綜合考量案件性質、證據狀況及被告個人因素,才做出最終決定。以下是最常見的兩大類型情況。

重大刑事案件類型

重大刑事案件是法院裁定羈押禁見的首要考量因素。這類案件通常涉及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或是引起社會高度關注的案件。

常見的案件類型包括:

  • 殺人案件:特別是預謀殺人、分屍案或連環殺人案
  • 擄人勒贖案:涉及人身安全與家屬財產的重大犯罪
  • 重大毒品案件:大量製造、運輸或販賣毒品的組織性犯罪
  • 組織犯罪:黑道幫派、詐騙集團等多人共犯的犯罪組織
  • 重大經濟犯罪:涉及金額龐大的詐欺、背信或洗錢案件

這些案件因為案情複雜且影響深遠,法院為了保護證人安全、防止證據遭到破壞,通常會採取較嚴格的禁見處分。特別是當案件仍在偵查初期,證據尚未完全收集完成時,禁見的可能性更高。

共犯串供疑慮

除了案件性質本身,共犯串供的風險也是法院決定是否禁見的重要考量。當案件涉及多名被告或共犯,且檢察官提出具體證據顯示可能串供時,法院往往會裁定禁見。

以下情況特別容易引發串供疑慮:

  • 多人共犯案件:如詐騙集團、販毒網絡等組織性犯罪,成員間可能事前約定口供
  • 證詞矛盾案件:當被告與證人說法出現重大出入,法院會擔心被告施壓或收買證人
  • 關鍵證人未到案:部分共犯或重要證人尚未到案說明,為避免已到案者通風報信
  • 證據尚未完整固定:偵查初期證據仍在蒐集階段,需要防止被告對外聯繫破壞證據

實務上,檢察官會在聲請書中詳細說明串供的具體風險。例如,提出通訊監察譯文、證人證詞或其他證據,證明被告確實有與共犯聯繫串供的跡象。法院會根據這些具體事證,判斷是否有禁見的必要性。

(三)禁見處分對當事人與家屬的影響

羈押禁見對被告本人及其家屬而言,是一段極為艱難的時期。除了法律程序的壓力,情感上的隔離往往帶來更大的煎熬。了解具體的限制內容,有助於家屬做好心理準備並尋求適當支持。

會面探視的限制

在禁見期間,會面探視受到最嚴格的管制。被告無法與家人面對面接觸,這對於習慣親密互動的家庭來說,是極大的挑戰。

具體的限制包括:

  • 完全禁止一般會客:除辯護律師外,所有親友都無法進入看守所與被告會面
  • 無法參與家庭重要時刻:即使家中有婚喪喜慶等重大事件,被告也無法暫時返家或視訊參與
  • 親子關係受影響:對於有未成年子女的被告,長期無法見面可能影響親子情感連結

然而,法律仍保留一些有限的關懷管道。根據相關規定,三等親內的家屬可以透過看守所的程序,寄送會客菜、日常生活用品或衣物給被告。這些物資雖然無法取代面對面的溫暖,但能讓被告感受到家人的關心與支持。

關於禁見羈押期限,法律有明確規範。偵查中的羈押,初次最長兩個月,可延長一次,合計最多四個月。審判中則依案件輕重有不同期限。這些期限設計是為了平衡司法需求與人權保障,確保禁見不會無限期延長。

通訊權利的管制

除了無法會面,通訊權利在禁見期間也受到全面管制。這意味著日常生活中習以為常的聯繫方式,在這段期間都無法使用。

通訊限制的具體內容包括:

  • 書信往來:被告無法收發一般信件,即使家屬寫信也無法送達
  • 電話聯繫:禁止使用電話與外界通話,包括家人的緊急聯絡
  • 電子通訊:無法使用任何電子郵件、即時通訊或社群媒體
  • 第三方傳話:即使透過律師,也僅能傳達與案件相關的必要訊息,不能傳遞私人問候

這些通訊管制措施雖然嚴格,但並非永久性的。一旦禁見羈押期限屆滿或法院認為禁見原因消失,就會解除禁見處分,恢復正常的羈押禁見家屬會面權利。

對家屬而言,這段期間最重要的是保持耐心並尋求專業協助。委任經驗豐富的辯護律師,不僅能為被告爭取最佳的法律權益,律師也能成為家屬與被告之間有限但珍貴的溝通橋樑,傳遞彼此的關心與鼓勵。

羈押禁見可以交保嗎?深入解析交保條件與實務操作

羈押禁見並不代表完全失去交保機會,法律提供了明確的救濟途徑。許多家屬在得知親人被羈押禁見後,常誤以為已經無法爭取交保。事實上,禁見處分交保條件仍然存在,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當事人依然可以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本節將完整說明羈押禁見期間交保的法律依據、實際操作程序,以及需要注意的重要事項。透過了解這些資訊,當事人與家屬能夠更有效地爭取權益,把握每一個可能的機會。

(一)法律明文保障的交保權利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羈押者享有聲請交保的基本權利。這項權利不會因為禁見處分而被剝奪,兩者在法律上屬於獨立的處分。理解這個重要觀念,是爭取羈押禁見期間保釋的第一步。

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110條明確規定,被告、辯護人或輔佐人可以隨時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這項規定沒有任何但書排除禁見期間的適用,顯示立法者保障被告權益的用心。

法院收到聲請後,必須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定。若認為羈押原因已經消滅或減輕,且被告願意繳納保證金並遵守相關規定,法院就可以裁定允許交保。這個程序為被羈押者提供了重獲自由的希望。

實務上,法官會綜合考量案件的具體情況。即使是重大刑事案件,只要能夠證明羈押的必要性降低,仍有獲准交保的可能。因此,充分準備聲請資料相當重要。

禁見與交保的獨立性說明

許多人對禁見與交保的關係存在誤解,這裡需要特別釐清。禁見處分是限制被告與外界接觸通訊的措施,目的在防止串供或湮滅證據。而羈押處分則是限制人身自由,目的在確保被告到案及防止逃亡。

這兩項處分在法律性質上完全獨立。即使法院認為需要維持禁見,仍可能同意停止羈押並准予交保。交保後的被告雖然恢復人身自由,但禁見處分可能持續有效,仍須遵守不得接觸特定人士的限制。

了解這種獨立性,有助於當事人正確評估交保的可行性。不要因為被裁定禁見就放棄爭取交保的權利,這是非常關鍵的觀念。

(二)如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聲請交保需要遵循正確的法律程序,並掌握適當的時機。以下將詳細說明完整的操作流程,協助當事人與家屬有效推動交保聲請。

提出聲請的適當時機

選擇正確的時機提出交保聲請,能夠大幅提高成功機會,以下是幾個適合提出聲請的時間點:

  • 羈押庭裁定後:若對羈押裁定不服,可立即提出交保聲請作為救濟途徑
  • 發現新事證時:當偵查或審判過程中出現有利證據,證明羈押必要性降低
  • 健康因素出現:被告身體狀況惡化,不適合繼續羈押時
  • 羈押原因消滅:例如共犯已經到案,串供疑慮大幅降低
  • 羈押期間屆滿前:在法定羈押期限即將到期時提出聲請

值得注意的是,聲請交保沒有次數限制。即使前一次聲請遭到駁回,只要情況有所改變,仍可再次提出新的聲請。持續爭取是保障權益的重要態度。 聲請交保次數

應備文件與保證金準備

準備完整的文件資料,是聲請成功的重要基礎。以下是必須準備的主要文件:

  • 具保停止羈押聲請狀:詳細敘述聲請理由、法律依據及具體事證
  • 財力證明文件:銀行存款證明、不動產所有權狀或其他資產證明
  • 保證人相關資料:保證人身分證明、財力證明及同意書
  • 戶籍謄本:證明固定住所,降低逃亡疑慮
  • 在職證明或營業證明:顯示穩定的工作與社會連結

關於保證金的準備,建議事先向律師或法院了解可能的金額範圍。實務上,交保條件與限制中的保證金金額通常較一般案件為高。家屬應提早籌措資金,以免錯失交保機會。

此外,醫療證明文件在某些情況下也很重要。若被告有慢性疾病或健康問題,醫師診斷證明能夠強化交保的必要性論述。

法院審查的重點因素

了解法院如何審查交保聲請,有助於針對重點進行準備。法官在審理時會特別關注以下面向:

  • 犯罪嫌疑程度:罪證是否明確,犯罪事實是否重大
  • 逃亡風險評估:被告是否有固定住所、穩定工作及家庭支持
  • 滅證可能性:是否仍有串供或湮滅證據的具體危險
  • 社會危害性:釋放後是否可能再犯或危害社會安全
  • 健康與人道考量:被告身心狀況是否適合繼續羈押

在聲請狀中,應針對這些重點逐一說明。例如,可以強調被告有穩定家庭、年邁父母需要照顧、固定工作等事實,證明不會逃亡。若案件已經偵查終結或主要證據已經調查完畢,也可以主張滅證疑慮已經大幅降低。

提供具體的監督計畫也很有幫助。例如承諾定期到警局報到、由家人密切監督、願意配合電子監控等,都能增加法院同意交保的意願。

(三)獲准交保後的規範事項

成功獲得法院允許交保後,並非就此完全自由。被告必須遵守法院裁定的各項條件,任何違反都可能導致交保被撤銷。了解這些禁見處分交保條件,對於順利度過這段期間很重要。

保證金金額的決定因素

法院決定保證金金額時,會考量多項因素。首先是案件的嚴重程度,涉及的罪名越重、社會危害性越大,保證金通常就越高。例如詐欺、貪污或重大毒品案件,保證金往往達到數十萬甚至數百萬元。

其次是被告的資力狀況。法院會審酌被告的財產、收入及經濟能力,訂定足以確保到案的金額。對於資力雄厚的被告,保證金會相對提高,以達到約束效果。

此外,逃亡風險的高低也是重要考量。若被告有前科、曾經逃亡或有出境紀錄,法院可能會提高保證金,或者附加更嚴格的限制條件。相反地,若被告素行良好、有固定工作與家庭,保證金可能相對合理。

實務上,羈押禁見案件的保證金通常高於一般案件。家屬應有心理準備,可能需要籌措較大金額。若一時無法備齊全額,可以向法院說明困難,請求酌減或允許分期繳納。

附帶條件與遵守事項

除了繳納保證金,法院通常會附加其他條件。這些交保條件與限制必須嚴格遵守,以下是常見的附帶條件:

  • 限制住居:被告必須居住在指定地址,不得隨意遷移或離開
  • 定期報到:按照法院規定的時間到警局或指定地點報到
  • 限制出境出海:禁止出國或前往離島,並需繳交護照
  • 禁止接觸特定人士:不得與被害人、證人或共犯接觸通訊
  • 配合傳喚:收到法院或檢察官傳票時,必須準時到場

若交保期間仍維持禁見處分,被告還必須遵守禁見的相關限制。這可能包括不得與案件相關人員聯繫、不得接受媒體採訪等。違反禁見規定同樣會產生嚴重後果。

特別要注意的是,違反任何一項附帶條件,法院都可能撤銷交保裁定,將被告重新收押。保證金也可能被沒收,且再次聲請交保的難度會大幅增加。因此,謹慎遵守所有規定是維持交保狀態的關鍵。

(三)聲請遭駁回的救濟方式

即使充分準備,交保聲請仍可能遭到法院駁回。此時不必灰心,法律提供了明確的救濟管道,當事人可以透過抗告程序尋求上級法院的審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04條及第416條規定,對於駁回交保聲請的裁定,被告、辯護人或輔佐人可以向上級法院提起抗告。抗告必須在收到裁定書後10日內提出,這個期限相當重要,逾期就會喪失救濟權利。

提出抗告時,應撰寫抗告狀說明不服的理由。內容應該針對原裁定的不當之處進行論述,並提出新的事證或法律見解。若能指出原審法院在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上的錯誤,抗告成功的機會會比較高。

上級法院收到抗告後,會重新審查案件。若認為原裁定確有不當,可以撤銷原裁定並自為裁定允許交保。即使抗告遭到駁回,當事人仍可以在情況改變時,再次向原審法院提出新的交保聲請。

此外,若情況緊急或有重大理由,也可以考慮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的執行。雖然這種聲請獲准的難度較高,但在特殊情況下仍值得嘗試,例如被告健康狀況危急需要外出就醫等。

整體而言,在羈押禁見期間保釋的過程中,堅持不放棄、善用法律救濟管道,是爭取權益的重要態度。許多案件正是透過多次聲請與抗告,最終成功獲得交保。專業律師的協助在這個過程中格外重要,能夠大幅提升成功機會。

專業律師協助與家屬行動指南

當家人遭遇羈押禁見,第一時間尋求羈押禁見律師諮詢是最關鍵的步驟。律師擁有律見權利,是被告在禁見期間唯一能接觸的外界人士。透過律見,律師可以了解案情、評估證據、準備辯護策略,並撰寫具保停止羈押聲請書。

選擇律師時,建議尋找具有刑事辯護經驗的專業人士。經驗豐富的律師能在羈押庭中為被告爭取權益,並在必要時聲請閱卷,掌握檢方證據內容。若聲請被駁回,律師可立即提起抗告,把握每個救濟機會。

家屬方面可採取具體行動支持被羈押者。依照看守所規定時間寄送會客菜、換洗衣物與生活必需品,讓被告感受到關心。準備有利證明文件,如工作證明、不動產證明、良好素行紀錄等,這些資料對於交保聲請都有實質幫助。

特別提醒家屬避免透過不當管道與被告聯繫,也不要輕信非專業人士的承諾。面對羈押禁見這樣的困境,專業的羈押禁見律師諮詢能提供正確方向。時間就是關鍵,及早行動、信任專業、保持正向態度,才能為被告爭取最佳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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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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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0年考取律師資格後,在臺灣、北京、上海、新加坡及香港從事法律實務工作,主要處理公司組織架構、勞僱關係及仲裁程序,執業以來經手超過百間上市、未上市公司之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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